时建峰

时间:2024-05-29 20:55:28编辑:阿星

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是矛盾关系吗

法律主观: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一般由立法机关主管宪法或一般法律的制定,由司法机关主管宪法实施的监督,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实行“”“议行合一”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制定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统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一样,司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独立的,它们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向立法机关负责。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舆论监督和司法实践是理论研究和现实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网络媒介的发展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舆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或法律问题方面也产生了愈加明显的价值取向导向性。 舆论监督的复杂性要求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某一个点来看待其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作用。从大的方向来讲,主要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等;另一方面则是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 毫无疑问,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多积极作用,如同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监督支撑就毫无力量,作为有效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的力量还要多”。所谓人言可畏正是如此。 舆论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及时避免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因为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最终所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 在“于欢辱母刺人案”中,于欢在经历目睹了整个羞辱伤害家人的残忍过程后,在对方进行持续伤害的过程中持尖刀警告对方未果,遂进行捅刺反抗,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此案的判决过程经历从初审到二审终审历时4个多月,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出,舆论监督的价值导向作用极其明显。 一审判决仅仅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惩罚后果的层面作出判决,并未充分考量法理、情理的事实依据。在一审判决结束后,通过发达的网络媒体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法治报刊杂志等上面铺天盖地的报道,由此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为“于欢辱母刺人案”的舆论反抗。通过二审终审审理,法官尽最大努力地在最大限度范围内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地斟酌考量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了正当防卫的判决。 在强大的网络舆情下,法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被置于透明的保护伞之下,使得司法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败现象,避免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提高判案效率,推动案情发展 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正当的判决程序,所有的案件也都应该按部就班地在正当的司法程序下进行。由上文提到的“于欢案”的整个判决过程时间我们可以看出,2017年2月17日由山东省中院进行初审,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3月23日《刺死辱母者》的文章被刊登,后经各大网络媒体转载热评,引发公众一片热议。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定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法院从受理上诉到宣判定刑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诉案件从审理到结束应该需要5个月左右,加上之前于欢律师也申请对于欢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但能在短短三个月左右结案,舆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还有在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昆山龙哥案”,案件发生后没过几天,即2018年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江苏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龙哥案”处理结果: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而且从案件发生到公安检察机关作出撤销起诉判决的整个过程历时4天,这期间一位昆山市法官说到:“此案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遇到坏人最好还是跑”。此言一出被置于网络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如今恶人当道,好人没好报等等吐槽言论络绎不绝,将这个案件再次推到法律人和公众的面前,由此发生重大转折,民众的舆论舆情推动整个案件发展,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高效迅速结案。 (三)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在上文提到的“龙哥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司法机关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广泛听取人民的呼声,而这些所谓的呼声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媒体上跟帖、评论,从自身对法律认识的角度出发发表自己对此案最朴素的法律判断。 毫无疑问,在这个”畅所欲言“的过程中每个参与进来的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会更理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困难。我想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一大步,不仅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司法,为推进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而努力。我们要坚定的相信,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胜利就是人民群众的胜利。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当个例演变成公共案件后,司法审判便备受舆论监督瞩目。从被害人家属到大多数网民的跟帖,舆论往往倾向于站在被告人的对立面,在公众潜在的道德意识里引发出一种直接诉诸“死刑立即执行”的极端情绪,凸显出了主流社会上普通民意法治文化的缺失,同时隐含着人们对司法结果的不信任。这种民意上的道德情感判断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理性认识。 众所周知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论及雅典的民主制,自然要提到行使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和间接行使民主的议事会。这里的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元前406年对十大将的著名审判使哲学家苏格拉底获罪于民主派,最终死在了雅典民众手上,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关系间冲突的分析 (一)确定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之间关系的合理界限 从以上案例及对应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到,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预要适时适当适度。适时指的是在司法程序正式开始之前,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从多方面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入了解到案情发展。 随着司法程序的开始,舆论监督可以紧跟案情进展进行及时报道并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适当指的是舆论监督的内容方面应当大致符合正常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针对案情作出适合的言辞在网络媒体上予以发表评论。 适度指的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实践过程的干涉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要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独立审判的空间和权利,否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反复出现。 (二)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因为对于媒体工作者来说,法律并不是他们的专项,他们也没有足够强的侦查调查手段来查明事实,在某些方面对于事实的认识是不足不全面的。所以媒体所发布的内容除了保持时效性以外,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注重客观真实性。即在报道案件时,初期应如实报道案件的基本真实情况,反映事件的整个过程,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导向性色彩,不片面、不捏造事实、不断章取义、不妄下结论误导公众。 (三)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考验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团体的干扰,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受任何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司法机关更好地进行独立审判活动,法治社会倡导的民主法治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舆论监督作为改善民主法治的其中一个途径,成为帮助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主动接受适当的舆论监督,并将之贯穿在整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提高司法公平公正性。


时建锋的接受采访

河南鲁山看守所外寒风呼号,时建锋呆坐在铁窗后,面对记者的镜头左顾右盼,显得很不自在。就是这个来自禹州市的农民,为了逃避高速路通行费,为了多挣钱,在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最终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面对新快报记者的提问,时建锋表示“一条高速路上超载的都是假军牌车”,不逃过路费、不超载就赚不了钱。他还自称,他利用假军牌偷逃过路费的8个月来只赚到了20万元。但法院和高速路公司通过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经过精确计算,最终算出来:时建锋偷逃过路费368万元。网友们据此算了一笔账后不禁发问:“如果他不偷逃过路费,岂不是倒亏300多万?”

近两年比较有争议的刑事案件

法律主观: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以下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的回答: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够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取保候审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应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3、案件在规定的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但又需要继续侦查的。 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且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聂树斌案办案人的下场(聂树斌案的句号还不完整)

距离聂树斌案平反马上就要2年,但聂树斌案真凶发现者郑成月的个人命运转机,仍迟迟未来。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聂树斌案”平反后,郑成月仿佛失去了生存动力,眼下,身患9种病的他,躺在病床上,静静地面对孤独。



郑成月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图

2005年,从警第10年的郑成月在侦办案件时,意外发现王书金案与聂树斌案的“联系”。随后在对所有证据核查后,他坚信聂树斌是被错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无果,郑成月向媒体披露了案情疑点。随后,聂树斌案得以正式进入公众视线。

当聂案离重审越来越近,郑所遭遇的压力也越来越大。2015年其妻子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用于治病,由于未能按时还款,公司将其起诉。郑成月说,负责审理此案的磁县人民法院伪造签字送达判决书,并在2016年冻结他全部工资至今,且未按法律规定给其预留生活费。由此,如今身患多种重病的郑还面临着医药费的难题,可谓晚景凄凉。

自与聂案产生联系开始,郑成月的人生接连遭遇“被撤职”、被举报、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系列厄运。我们或许难以直接将此全部归咎为打击报复,但如此多的顿挫降临到一个冤案举报者、认真办案的民警身上,既超出了“好人得好报”的社会朴素正义期待,也的确留下了诸多现实之问:

如果免职是正当职务调整,官方为何未正式宣布免职决定?有关已落马的前高官曾指明对郑进行打击报复的传闻是否属实?磁县法院伪造签字送达判决书,并违规停掉全部工资,到底有无外部力量的干预?这些疑问在聂树斌案平反即将2周年之际,该有一个完整的、权威的说法了。

自始至终,郑的个人命运与聂案呈现出明显的隐蔽关联,却又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这才是最可怕的。它既滋生了人们对于权力打击报复的惯性想象,也或进一步坐实了曾经的确有某种看不见的力量在阻扰着聂案正义的抵达。如果没有郑成月,或许就不会有聂案平反的一天,然而聂案平反后,曾经发生在郑身上的一系列“离奇”遭遇依然未得到该有的说法,这未尝不是聂案迟到的正义的一个缺角。

更重要的是,一名追求真相、严格办案的民警却落得个晚景凄凉的下场,这既是个人意义上的不公,也难免引发社会的关联性共鸣:我们如何避免让“举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又如何确保在面对冤案时依然能有“勇者”敢于说出真相?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离不开新华社内参记者汤计,聂案平反的起点是从郑成月的挺身而出开始,让这些人能够善终,得到公正对待,也就是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时至今日,郑成月依然拍着胸脯告诉记者:“我郑成月做事,从不后悔,问心无愧,我谁都对得起!”一个正派社会理应让这种“问心无愧”追求正义的人得到正义。否则,一定是我们的社会正义系统出了问题。

为众人而抱 火者 ,不可使其厄于风雪。对于很可能去日无多的郑成月,当地相关方面该立即启动“抢救式救济”和正名行动。当年去职到底所为何由?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障?这些问题悬而未决,聂树斌案就难言真正划上了句号。


聂树斌案怎么回事 被莫名其妙的认为是凶手

冤案无论还是什么时期,还是什么年代或者是领域当中都是会发生,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情景判断还有办案人员的草率等等造成,今天要说的是最可惜的聂树斌案,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因为在当时聂树斌就是被莫名其妙的认为是凶手,在然后没有什么上诉的机会,被枪毙,在之后则是凶手自己说了出来,还了聂树斌一个清白,导致法院是重视起来了,那么就来看看聂树斌案怎么回事吧? 聂树斌案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是一个女孩子被奸杀,在路途当中一直有人说聂树斌跟踪了女孩子,甚至路线都是一样,其实这条路是聂树斌回家的路,根本就不是什么跟踪,只是警察一直是认为聂树斌的行踪还有行为就是符合,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最终是被执法人员进行了强行按压,聂树斌本人也是在请求上诉,只是很多时候被驳回,结果则是我们看到的那样! 因为一直是上诉,被认为聂树斌是屡教不改,心中一点没有什么懊悔,就认为聂树斌应该被枪毙,于是在案子结束之后,聂树斌就被执行了死刑,这样的情景令网友非常寒心,根本就不清楚怎么回事,就这样解决了,聂树斌的母亲也是遭遇了很多人的谩骂,其实本来是很好前程聂树斌就这样被结束了生命,其实是很可惜的事情,在之后10几年之后出现了转折! 在当时是抓获了一个杀人案件,凶手是说了自己杀人经历,还承认了自己在过去也是奸杀了那个女孩子,还找到了尸体,令警方还有检方都非常震惊,在通过很多上诉的过程中,检察院则是许可了,还说可以进行阅卷,还是原卷,这样的行为令聂树斌案被深度重视,最终的结果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冤案,只是人已经是去世了,进行再多赔偿有怎样呢?老母亲年纪很大了! 聂树斌案告诉我们是需要改革,很多事情是都是这样,没有搞清楚,因为个人主观行为被认可,这样的情景令司法机关,还有执法人员都被进行了严格要求,在这样一个情景当中是造成了很多影响,是想要让执法人员提高办事效率,也是证明了中国司法的公正,是对于很多人都公平,无论怎样已经是过去了这样长时间,希望少一些聂树斌案的发生吧!防止这样的悲剧产生!

2012春晚节目单

第一篇章《快乐中国》
主持:李咏、董卿
歌舞《快乐年代》郭富城
相声《彩铃声声》冯巩、大兵、赵卫国
戏曲联唱《梨园闹新春》
小品《彩票》郭冬临、曹颖、刘仪伟
歌曲《又是丰收年》
小品《乔迁之喜》郭达、蔡明、喻恩泰、胡可
第二篇章《温暖中国》
主持:尼格买提、方琼
歌曲《爷爷奶奶和我们》潘长江
相声《幸福在哪里》姜昆、戴志诚
歌曲《回家真好》刘德华
小品《全家总动员》尼格买提、方琼等
舞蹈组合《八面来风》
小品《麻辣夫妻》黄宏、牛莉;宋丹丹、周星驰;曾宝仪、李彬
第三篇章《青春中国》
主持:李佳明、李雨菲
综艺组合《青春本色》
相声《我们正年轻》阿丘、马东、高博、朱佚
小品《100个放心》郭涛、闫学晶、谢娜
歌曲《纯真年代》张学友
小品《青春依旧》李文启、李明启、孙涛、唐静
歌曲组合《影视明星大拜年》
第四篇章《和谐中国》
主持:朱军、周涛
歌曲组合《新民歌接力唱》
小品《都是自己人》赵本山、方青卓、范伟
歌曲《再说一次谢谢你》黎明
小品《嫁给中国人》郭晓冬、爱华、魏积安、杨蕾
第五篇章《圆梦中国》
主持:杨帆、张蕾
大歌舞《欢乐就在此刻》
歌舞组合《欢天喜地大联唱》
《美梦成真》孙楠、田震
《中国龙》谢霆锋、羽泉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刘欢、那英
歌曲组合《迎春放歌》
乐器组合《我爱你中国》
尾声《难忘今宵》众主持及演员


河南禹州一农民为了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 8个月里免费通行高速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

案情

假军车免费通行8个月终露破绽

逃费主要发生在郑尧高速下汤收费站。该站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5月的一天,一个自称是许昌市武警支队的男子来到站里,说所在的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两辆军车需经过下汤收费站,要办理免费通行手续,两辆车的牌号为“WJ19-30055”、“WJ19-30056”。

经请示平顶山分公司的领导后,下汤收费站就将两辆军绿色的斯太尔后八轮自卸车列为免收通行费车辆。李某说,当时没有条件确认对方提供手续的真伪,而且所需要的“三证一单”完善。

下汤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直到2008年年底,这两辆车仍在拉沙并在下汤收费站出入。根据以往经验,工作人员对两辆军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他们把情况反映给平顶山分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又反映给省公司,省公司通过省治超办与河南省武警总队进行协调。

2009年1月,河南省武警总队派出军检部门在郑尧高速下汤段,将这两辆军车连同司机带走。同年6月,省武警总队警备司令部出具了这两辆货车为假冒武警车辆的证明。收到该证明后,郑尧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路费逃了368万,拉沙挣了20多万

经了解,两辆货车核载量为25吨,通常情况下会超载150%左右。空车行驶一趟,需缴纳过路费200元左右,荷载时的缴费数额取决于荷载重量。根据省高速公路联网监控收费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通行信息统计表,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两辆车共计通行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2009年12月18日,两辆车的车主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时某交代,他的两辆车是在许昌一家销售公司,用他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的。买车后,时某在禹州的路边看到有办理假军车手续的电话,就联系办了两副假军牌,还买了假军装,办了假军车行驶证、驾驶证,都是以河南武警总队许昌支队的名义办的。

时某交代,车改成假军车是为了不缴高速过路费,多挣钱。他从2008年5月开始拉沙、石子等,基本上都是跑的鲁山下汤至许昌长葛这条线路,偶尔也从下汤往禹州跑。从2008年5月到2009年1月,每天跑二三趟。

时某交代,因为担心被收费站人员看出破绽,他不停地更换司机,每个司机只开一个月左右,工资比普通司机也高出一截。

那么,在此期间,时某利用假军车获利多少?据时某交代,几个月内大概挣有20多万元。不过法院的审理主要集中在偷逃的过路费上,并未进一步对此进行查实。

一名司机证实,时某曾带着他在长葛市区穿着迷彩服照相,还办了假士兵证及假军车驾驶证,让其拿着跑车使用。
追责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车主未提出上诉

去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某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伪造武警部队士兵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购买两副假军用车牌照,在郑石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长葛西收费站、禹州南收费站、鲁山收费站多次骗免通行费,共计人民币368万余元。

平顶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费,财物损失达36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河南禹州农民假军车偷逃过路费案的介绍

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河南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进行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该农民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2月,此案件进行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与刑期均有重大变化。2012年6月17日,时建锋刑满释放,并回到了许昌禹州老家,当地不少媒人争相向他提亲。

世界上最快的车是什么车


世界上速度最快的车一小时3218公里。音速之风陆地极速车是美国承包商斯塔克斯使用实验性军方火箭飞机、美国宇航局航天器以及核弹的零部件制造的一款高速汽车,简称为“LSRV”。理论上,其发动机将产生大约60000磅的推进力,加速度可达每秒100英里,最高时速可达1400-2000英里(约3218公里/小时)。注意事项:(1)“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世界上最快的车是什么车?

到2020年1月9号。是超音速推进号。一辆由英国人设计制造,使用两具战斗机用涡扇引擎(Turbofan Engine)为动力,专门用来打破世界陆上极速纪录(Land Speed Record,因此经常被简称为LSR)的特殊车辆。 迄今(2005年中)为止Thrust SSC除了是世界陆上极速纪录冠军之外,它也是第一辆在正式规则之下,于陆地上突破音障的车子,创下平均车速1227。99公里/小时的可怕速度!(已经超过音速)扩展资料:众所周知,声音在15℃的空气中的速度是340米每秒,约为1224千米每小时,超音速即是指速度比340米每秒大的状态,超音速汽车是指以可燃气体作动力并且速度大于340米每秒的汽车。地球上的超音速汽车有英国工程师研制出的一辆时速达到1000英里(1610公里)/小时,名为“寻血猎犬”的汽车。还有前IBM公司工程师萨德尔和波音公司工程师扎恩西两人领导的35人研究小组推出的超级汽车“美洲之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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