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时间:2024-06-02 22:07:38编辑:阿星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大通天成小编把相关要求、办理材料与您分享。希望对您办理资质有帮助。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3、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申请条件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站域名证书3、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4、一名网站负责人5、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6、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7、法人配合签字、配合盖公章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申请许可证之前,要先通过药监局的审核同意;同意之后,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有效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完毕。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


至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列,内容,方法和指示,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的id,和网站负责人的简历和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和相关材料。扩展资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具有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和相关系统。4. (二)具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过考核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二人。申请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材料: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中批准项目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3.网站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一种资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种。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怎么办理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2.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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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审查核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2、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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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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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好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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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省级卫生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2、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级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级政务受理部门;3、省级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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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流通监管处。1、起初企业要先向所属地当地部门提交我们的相关申请材料,一般来说,当地的所属部门都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2、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给通知书,并申请材料移交药品流通监管处;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就会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充的或者缺失的具体材料内容。3、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并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4、在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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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申请许可证之前,要先通过药监局的审核同意;同意之后,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有效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完毕。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什么用

小张小张、遇事不慌 最近有很多朋友私信我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事宜,这些朋友有卖保健品的,有卖膏药的、有在淘宝、京东、拼多多开店的,也有在抖音开小店的等等呀,问我需不需要办理这个证件,其实我也没办法给到一个特别肯定的答复,如果有朋友也在困惑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一个解决方案,假如是入驻第三方平台去卖药可以去问下客服具体需要什么,比较权威。 其实呢,《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主要的作用就是在网上卖药,不论是在哪个平台,只要业务是这样就一定需要办理的,这个证书是必备资质,如果没有就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的后果以及处罚想必大家都是清楚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的官网就可以申请,申请材料有: 1、信息表无需扫描,只要word电子版。 2、【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域名证书扫描件; 4、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5、2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清晰的扫描件及简历;“我们提供 6、网站负责人(计算机相关专业)身份证、学历证、劳动合同清晰的扫描件及简历;我们提供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仅限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和操作说明 健全的网络与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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