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网

时间:2024-06-16 05:56:53编辑:阿星

合肥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第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财税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承担全市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 。第二,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并督促执行;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第三,管理和监督市级发展经济、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参与拟定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第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全市的预算外资金和负责财政专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彩票发行工作;承担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察考核和对口联系等责任。第五,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拟定及涉税案件的稽查;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财政补助直接发放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第六,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高级会计师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财会学会和珠算协会工作。指导和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第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结合工作。第八,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第九,组织拟定地方财税立法规划和地方税收政策。第十,拟定并执行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财政局安徽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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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哪报名?


综述:报考网站是“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证报名入口一般是“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何在网上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


在各省公布的报名网站按照指引进行报名即可;在准考证上的指定地点进行考试。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再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扩展资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华容县人民政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一年可以考几次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年可以多次考试,选择秋季考试的考生要注意昼夜温差变化较大,请广大考生们做好午间防暑、晚间保暖的准备。2015年1月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01-01 00:00 至 2015-01-25 23:59,考试时间为2015-02-07 至 2015-02-13。  详情点击:2015年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安徽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年考几次

1、会计从业资格并没有规定非要会计专业的学生,只要高中毕业就能考。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有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
其中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笔试。报名的同时可以买书。
会计电算化是机试,如果在学校,会有专门课程并安排上机模拟练习。如果是自己报名,一般是在所在地中华会计函校报名,他们会有培训班,你参加他们的培训班应该就能过。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难度不大,只要你用心学,还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两个笔试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记忆的比较多。会计基础其实也不难,如果你是一开始接触会计,可能觉得比较晕,不过逐步进入状态,你就会发现基本的会计知识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 多多用心,一定行的,加油!

4、
报名地址:一般在当地的中华会计函校。

报考科目:前面已经说过,两个笔试,一个机试,笔试和机试时间不在一起。

报名时间:
笔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的地方是一年两次,有的地方是一年一次,各省不一样。安徽是一次。
机试:若干次不定期考试。从时间上来说,(一个年度内)一般会计电算化先于笔试科目进行。因为电算化考的次数比较多。

书:笔试的两个科目,你在报名的时候会有书卖,买就可以,无需其他辅导书,这个考试难度不大,不过如果你想多看看其他书,也是很好的。

此外,电算化证书长期有效。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成绩有效期是两年(并且这两科必须在同一年度内考出),也就是说2010年你只过了一门笔试另一门挂了,2011年两科都要重新考。如果你2010年两科笔试都过了,则一定要在2012年之前考出电算化,否则这两科也过期失效了.


2021年安徽合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 从安徽省财政厅了解到,安徽合肥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进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肥会计人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网络教育学习”,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需登录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公告已在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系统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15号)的有关规定,包含:《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暨十四五规划建议》、《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十四五”大战略与2035远景目标》、《奋力开启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征程》、《农业科技发展》、《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等6个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专业科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最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政制度、会计准则制度等。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6月1日起,学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也可选择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报名学习。学员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点击网站左侧“在线办事”栏目,或直接打开网上办事大厅(http://hrss.ah.gov.cn/ggfwwt),从“专业技术人员综合服务——继续教育官方入口”进入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各市财政局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所属地通过审核的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督导面授培训机构做好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在本年度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视同教育登记”,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申请。要贯彻落实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19〕547号)精神,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确保学员正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或财政部门组织的公需课学习都算完成公需课。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便捷性相统一,做好公需课学分登记工作。   3.未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仍按照当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 2021年安徽合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安徽合肥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第一步:注册登录   1、凭卡登录   打开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网站后,点击导航栏“会计继续教育”按钮进入;选择您所在的地区进入,如果列表中没有显示您所在的地区名称,从列表下方输入继续教育卡号、密码后直接登录到所在的继续教育地区;如果您所在的地区需要用学员代码登录(我还没有学员代码),直输入您的学员代码,然后根据当地财政局要求交费后,开通课程;   2、补充信息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步:网上学习   1、开通课堂   选择课程:点击课程列表下面的“讲座”按钮进入。注意:课程分企业会计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学员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   2、网上学习   听课效果:根据自身的网络环境选择窄带视频、宽带视频、宽屏视频、音频等不同的听课效果进入听课,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点播课件学习;   选择本次需要学习的章节进入听课,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3、学满课时   点击“学习时间查看”,学完规定学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步:网上考试   学完规定学时后,需要参加考试的地区,点击“进入考试”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四步:审核通过   网上考试合格后,到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如果您所在的地区无需参加考试,请在学满规定学时后,直接到会计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合肥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com/

安徽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流程

(一)申领流程1.注册/登录。会计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打开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服务直通车”模块点击“会计管理”进入会计管理平台,登录后,选择“证书申领”进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页面。未注册的用户需要先注册。2.申请校验。登录后点击“证书申领”,阅读申领须知并确定,即可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可申领的证书,点击“申领”按钮进入填报页面。若提示“当前没有可申领的证书”,则表示该身份证号暂无可申领证书。3.资格申报。进入证书申领界面,点击“申领”按钮进入填报页面。申请人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完成所有必填项信息填报后,提交申请,等待报名地财政局会计考办审核。4.资格审核。市会计考办对申请人的上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确认。5.领取证书。申领通过的会计人员可通过邮寄或自取的方式领取证书。邮递方式(免费):通过邮递方式发放证书的领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皖事通APP或打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搜索“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发放”,填写邮递地址和联系方式,EMS免费邮递送达。自取方式:通过自取方式发放证书的领证人员,在邮递证书发放完毕后,到各市会计考办指定的地址领取资格证书。(二)申请材料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jpg格式;2.本人1寸电子免冠照,jpg格式;3.全日制/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jpg格式;4.在职在岗人员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扫描件或照片,jpg格式;5.非在职在岗人员或在校学生,提供暂住证或户口簿或学校所在地证明扫描件或照片,jpg格式。

合肥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领取流程是什么?

合肥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领取流程是什么?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初级会计职称https://www.gaodun.com/chuji/一、合肥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便民化发放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的通知》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已列入政务服务便民事项,考生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线上领证,由蚌埠市政务服务窗口邮寄送达。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考生可登录皖事通APP,通过消息栏点击证书发放信息,进入证书发放系统,填写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EMS可免费邮寄送达。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dun.com/chuji/zhuanti/kqzd/二、合肥初级会计证书领取流程是什么?为做好2022年度合肥考区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线上邮寄在我市报名和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在外省或外市报名后调转到合肥市考试且成绩合格,资格审核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的考生,可线上邮寄发证。2023年1月6日至2月28日,考生可登录皖事通APP,通过消息栏点击证书发放信息,进入证书发放系统,填写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EMS可免费邮寄送达。同时,也可通过长三角政务地图搜索“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发放”,选择对应考点所在地市,点击掌上办申请证书发放。考生提交邮寄信息后,EMS在5个工作日内寄出。2.线下自取未在规定时间线上申请邮寄的考生,请于2023年3月7日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合肥市会考办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委托他人代领的,请提供考生本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领证书委托书》。《代领证书委托书》包含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委托事项等内容,委托双方须在委托书上手写签名。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dun.com/chuji/1352183.html

2014年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1、2月13日-2月28日;其中:2月23日休息
2、3月15日-3月31日;其中:3月22日、23日休息
3、4月16-25日

合肥市2014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安徽省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常态化考试改革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14年度会计从业资格常态化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缴费、订购辅导教材(可单独网上注册订购教材)、编场、打印准考证、公布成绩,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机考的方式。
合肥市考务由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名相关工作安排
1.考生报名。
测试报名2014年元月3日8:00—元月3日17:30,2014年元月6日至元月16日正式报名。测试报名与正式报名同样有效, 以后每月月初报名,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2.打印准考证。
报名缴费成功后即可打印准考证。
3.考试计划。
每个月发布一次,考生可看到最近3个月的计划,第一次发布3个月的计划,以后每个月增发一个月的计划。
合肥市会计从业资格常态化考试计划
考试期数

开放选位日期

机位分布

考试日期

最新情况


140101

2014年元月3日8:00—元月3日17:30(测试报名),元月6日至元月16日正式报名

机位18420个

考试时间:2月13日-2月28日;其中:2月23日休息
(15天)

报名中


140102

2月10日至2月19日

机位18420个

3月15日-3月31日;其中:3月22日、23日休息
(15天)

准备开放


140103

3月3日至3月12日

机位12280个

4月16-25日
(10天)

计划配置



4.成绩公布。
三门课考完后,系统自动弹出考试成绩,在考生本人完成全部科目考试20日后,可登陆安徽会计网查询考试成绩。
5.合格标准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在报名网站公布合格分数标准。
三、报名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考试科目及要求
1.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2.考试范围。执行财政部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3.自2014年起无免考科目规定,考生须同时考三门,三门同时通过方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成绩合格无效,不予保留。
五、考试题型及时长
考试使用财政部下发的全国统一试题库试题。
1.考试题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初级会计电算化》: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实务操作题。
2.考试时长。
总时长为180分钟,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采取连续考试,中间不休息的方式。同时每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该科目考试结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
六、考试报名及缴费要求
1.网上报名。
(1)报名网址。http://bm.ahkj.gov.cn:8080/ahkj/;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述网址,如实填写报考信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报名完成;
(3) 承诺制度。对报考人员实行报名承诺制度。考生通过报名流程,视同对考试相关公告或协议作出承诺。考生报名实行承诺制度,考生注册时同意网上报名协议,视同对考试相关公告或协议作出承诺。
2、报名费用。
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119号文件,报名费每人每科30元。考生如需要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网上报名序号,在报名后2个月内到合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一楼大厅会计服务窗口(潜山南路1号)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七、考试辅导
用书考生可在网上自愿订购(不报名考试,也可订购教材)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软件为用友T3版本。
八、证书办理
考生参加规定科目考试,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报考科目方能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成绩保留期为6个月,6个月后成绩作废。考生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打印成绩单到所在的财政部门办理领证事宜。
九、考试报名
咨询电话
1、市考办电话:0551-63532014 ,0551-63538840,0551-63538850 ,0551-63532233,0551-63538841,0551-63532225;
2、考点学校电话:0551-65690371,0551-65690373。
合肥市会考办
2014年1月2日


急!!请问2011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证如领取.流程步骤?、在哪啊?、需要带什么去领?

  合肥市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的通告
  合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从2011年7月4日开始受理,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是网上进行,考生报名相关条件实行资格“后审”制,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资料及相关事项如下: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格人员需持申请材料到报考时选择的(合肥市本级或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时选择在合肥市本级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格人员可到合肥市国库支付中心一楼办证窗口(潜山南路1号)提交申请;选择在县区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格人员需要县区财政部门办理(联系方式附后);省直在肥单位、中央驻皖在肥单位的合格人员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到财政科研所办理。
  一、办理流程
  1、考试合格人员可于2011年7月1日后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填写《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表内各项信息。申请人输入18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和验证码后,系统将自动校验是否为有效申请人,财政部门在未完成审核前,申请人可以修改基本信息;
  2、有效申请人个人信息填写完整后用A4纸下载打印《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本通告指定地点提交审核;
  (注:打印出的《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与网上填报信息需保持一致,有合肥市工作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在信息表上本人签名即可)。
  3、财政部门现场审核;
  4、财政部门对申报信息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合格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发放新证。
  二、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需携带资料
  1、《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登录安徽会计网“考试合格申请发放证书”系统填写并打印);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登录安徽会计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打印);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全日制及非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1寸免冠证件彩照二张(1张贴信息表上);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其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
  三、注意事项
  1、有合肥市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本人签字。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齐全、财政部门当场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2011年度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有效期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四、重要提示: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肥考区报名时间预计为2011年10月中下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理时间为2011年7月4日—12月31日(节假日休息),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时间,以免造成办证拥挤现象。
  五、县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联系电话


2014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什么时间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2014合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采用网上报考的,自2014年开始,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常态化考试,每年组织开展多次考试。具体时间以本地会计管理部门通知公告为准。报名网站和具体报名细则可查看:2014年安徽省各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汇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生可在网上自愿订购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软件为用友T3版本。具体详情可咨询当地财政局。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介绍?

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第十五条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第二十七条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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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招标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三)供应商资格要求;(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招标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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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安徽招标网)是安徽省财政厅唯一指定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安徽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集中采购机构的正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等。第十一条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等。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第十六条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第十八条在考核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改进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二十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综合考评。第二十一条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集中采购机构上报的自我检查报告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第五章考核结果及责任第二十四条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可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第二十六条对经考核,工作业绩优良的集中采购机构要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第三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yuncheng.gov.cn/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地址:安徽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安徽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551-68150338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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