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06:50:17编辑:阿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文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法律要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第七条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4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分析: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网约车行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共计48条,涉及网约车从业者、车辆、平台等多个方面,并对订单、费用、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并对其从业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如禁止驾驶员拒载、议价、超载、违章行驶等。二、平台责任和服务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对平台安全管理、数据安全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平台运营者的主体责任。三、车辆管理和安全要求。规定网约车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对车辆保险、维护和检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乘客出行的安全性。四、数据服务和监管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当对经营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公示,并按照要求向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政府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市场实行有效监管。总的来说,《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庆市网约车市场秩序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必要的许可证件,合法注册登记,并建立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网约出租车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法律客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运营车证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网约车运输车证,一般有两种渠道办理,一种是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另一种是网上申请。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申请,需要提前准备好材料,然后找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可。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3、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5、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根据地区的不同,所要求的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别。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另外,不是所有的城市,网约车都需要运输车证,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车管所或交警部门。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运营车证去哪里办

网约车运营车证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办理。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申请,需要提前准备好材料,然后找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可。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网约车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以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个要分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的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以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6、数据库接入情况;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10、服务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的信息;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和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行政许可。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证发放以及网约车日常运营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距申请时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6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其他巡游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违规驾驶车辆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网约车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发放有效期为6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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