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财政局

时间:2024-06-16 09:33:00编辑:阿星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局怎么样?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局是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六横巷1号区政府3号楼。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14413020071915673,企业法人彭炳义。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局的经营范围是:未公示。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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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心位于惠城区江北,距离惠州汽车总站约五公里,可乘25路公交车到达。附近有4A级景区惠州西湖。惠州其他景点包括西湖、罗浮山、哈施塔特小镇、双月湾、巽寮湾、平海古城、南昆山等。从深圳乘车至惠州大约需要90-120分钟,有市际班车。惠州物价在广东处于中上水平,两天食宿玩预计800元左右。扩展资料惠州,背靠罗浮山,南临大亚湾,境内东江蜿蜒100多公里,属珠江三角洲、粤港澳大湾区东岸。惠州毗邻深圳、香港,北连河源市,东接汕尾市,西邻东莞市和广州市,是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 。惠州辖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2区3县,并设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惠州是客家人的重要聚居地和集散地之一,旅居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居客家四州之首,被称为客家侨都 。惠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隋唐已是“粤东重镇”,一直是东江流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和商品集散地,素有“岭南名郡”、“粤东门户”、“半城山色半城湖”之誉。百度百科 惠州

惠州市农业银行在哪里?

网点名称网点地址网点电话下埔支行惠州市下埔惠沙堤路12号立业大厦首层F/G.1号0752-2187048分行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环城西一路20号0752-2249569西枝江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班樟湖路2号0752-2555013城南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兴路13号0752-2662698水口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老街老路贰19号0752-3310553鹅岭南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南黄屋路20号0752-2569361三新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大道中84号0752-2789708三环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0752-2531236马安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安街72号0752-3260078侨兴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金花街3号0752-2569610大湖溪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龙湖大道南132号首层0752-2325032侨场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潼湖镇潼湖华侨农场菠萝山曙光路10号0752-3790021三栋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演达四路35号0752-2596803银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环城西二路68号(银湖大厦一楼)0752-2187021小金口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金龙路40号0752-2854632沥林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惠樟公路(镇府斜对面)0752-3863019陈江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陈江大道(中)6号0752-3223630江南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角东路7号0752-2187516麦地中支行惠州市麦地路47号巴黎广场B商铺0752-2186200河南岸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螺仔湖北街6号0752-2555009陈江曙光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曙光大道28号0752-3223927东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东湖花园106号一楼商场0752-2327725惠环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环第一商业街中环三路4号0752-2602111滨江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3号阳光名邸0752-2187531南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南湖1路1号0752-2168050龙丰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东路2号强力大厦一楼0752-2569259麦地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6号之一鸿业自由港0752-2569250汝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石路街13号0752-2786002雍逸园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雍逸园A2栋0752-2678567丰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路16号0752-2389225市大亚湾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安惠大道31号0752-5567728澳头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进港东路29号0752-5567558镇隆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惠深公路127号0752-3955068白云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东华大道1号0752-3815798永湖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永新街63号首层0752-3719378开城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449号0752-3872861淡水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南门大街46号0752-3818212惠阳县支行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三路18号0752-3872858秋长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人民二路0752-3557833良井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永平公路边(邮局对面)0752-3651232新墟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墟镇商贸广场左侧0752-3333257平潭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解放街123号0752-3307292泰美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泰美镇小罗公路边0752-6609631富华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二路72号富华大酒店首层0752-6208359罗阳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2号0752-6208358博罗县支行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路96号0752-6208306福田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福田镇福新路1号0752-6864868园洲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二路43号0752-6680086北门路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74号0752-6208353石湾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中[镇府斜对面]0752-6913623义和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义和镇广汕路旁(镇政府对面)0752-6310014湖镇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新开发区长旺街(湖镇派出所旁)0752-6303862龙溪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博龙路8号0752-6676083九潭支行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福园路0752-6986071石坝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坝镇新建路15号0752-6167012石湾中路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中路53号0752-6913621龙华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华镇广汕路红心村81号0752-6768100杨村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广梅西路185号0752-6107001长宁支行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罗浮路152号0752-6308119惠东县支行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建设路1号0752-8801869多祝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多祝镇新华北路19号0752-8101040稔山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稔广路52号0752-8326096吉隆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桥头南园100号0752-8631236平海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龙泉新村大街55号0752-8509126黄埠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黄埠镇人民一路12号0752-8656594解放中路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解放中路74号0752-8801892港口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港口镇南社村新一区一巷8号0752-8560166城镇支行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华侨城HQ-5区A1栋5至9号0752-8801897白花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新兴街65号0752-8361109大岭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小食街1号0752-8135311城东支行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南湖泰园工业城0752-8801893平陵支行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平陵镇易发路29号0752-7300445白沙支行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西林路214号0752-7888206永汉支行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人民路50号0752-7617005龙门县支行营业部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西林路29号0752-7888204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3篇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36号)要求,在省财政厅的有力指导下,在长治市委市政府的积极支持下,长治市财政局在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这个关键环节,加大了对资产入口的监管力度,在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标准以及创新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地推进了资产配置工作的规范运行,极大地提升了该市资产配置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同时,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提供了科学的卓有成效的管理经验,并在压缩公务消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等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做法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该局首先从健全管理制度入手,以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为依据,出台了《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由长治市财政局起草,并经长治市政府审核批准下发的。该办法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坚持资产配备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二)坚持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了资产配置调剂优先的原则;


(四)明确了按标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定;


(五)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审批程序。该办法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该市的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科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长治市财政局借助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对现有存量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分析,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及省、市出台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经市政府的审核批准,出台了《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其中主要对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建筑装修标准、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以及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有标可依。

三、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运行体系

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与各相关科室充分沟通,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多方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制定出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体系。

(一)规范了新增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的工作流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在预算软件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长治市财政局资产科。其次,该局资产科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单位内设机构数量、职能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单位资产存量状况,按照《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审核,从应不应该配置的角度给出建议配置数量,交部门预算科室审核。再次,部门预算科室要按照“只能调减不能调增”的原则,从资金保障能力,即能不能配置的角度进行审核,并调整配置数量,如拟进行调增,需与资产科协商一致后重新安排。最后,部门预算科室审核后交预算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预算科将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为了确保新增资产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该局主要采取以下三项监控措施:一是新增资产预算一经审核批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标准采购;
二是新增资产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者挪用资产购置资金的,要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需要调整的,要提前报经财政局资产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调整。

(三)完善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绩效考核机制。资产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局资产科会同部门预算科要参照新增资产预算,对新增资产配置的单位资产项目执行情况、预算超支或结余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效果、资产运行情况和配置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做为安排该单位以后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工作成效

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运行近一年,初步从源头上控制了资产的增量,规范了资产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益,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体系。2013年,长治市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出台的管理办法以及管理标准等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制度建设里程碑式的突破,相应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同时,规范了资产配置各个流程的管理,加强各流程的监控,实现了资产配置从申报到使用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形成了“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和资产配置效果”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提高了资产配置管理效率,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通过实行资产配置预算,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在长治市2013年的预算编制过程中,凡涉及到资产类的支出预算,不管是哪一类支出,都要明确标示资产配置事项,实行资产预算单独审核。特别是项目支出,如含有资产类的事项,应在项目申报书上予以明确说明,由长治市财政局对资产配置标准和配置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从而避免了部门预算的粗略性和不可控性。

三、提高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开展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后,资产科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时,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通过对单位的存量资产进行分析,充分了解资产的现状,并根据存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能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建议重新购置。2013年全年共调剂资产2168台(件、套),涉及金额53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了存量资产,有效地避免了重复配置,提高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节约了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对资产配置进行专门的审核,能够合理确定部门或单位对资产的需求量,进而确定资金的需求量,为部门预算科的资金安排提供了科学依据,保证了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防止重复、超标购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切实降低了行政成本。

在充分保障单位正常公务运转的前提下,通过资产科的资产配置审核,2013全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较上年减少资产购置9297台(件、套),节约资金6454。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减少188台,节约资金2360。79万元;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购置减少3807台(件、套),节约资金1722。63万元。

篇二

县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自去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资产清查、制度建设、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等主要举措,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共清查经营性资产1869万元

据了解,为较全面地掌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状况,该中心于去年9月专门成立清理工作组对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截至去年9月23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109个,共清查房产157宗(其中32宗为闲置房产,面积为16,321。49平方米),土地96宗(其中24宗为闲置土地,面积为231,865。34平方米),各乡镇政府清查出经营性资产共180宗,房产类91宗(其中闲置房屋11宗,面积为3,819平方米),土地类43宗(其中闲置土地10宗,面积184,925。5平方米),其他类46宗(包括无形资产、广告牌、电站等),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共清查经营性资产总收入为18,693,374元。

“通过资产清查,基本掌握了全县现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总量、结构,为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配置、使用、处置,也为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提供了决策依据。”县财政局副局长、县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秀林介绍说。

出台管理办法规范资产处置

据介绍,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该中心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包括制定了《龙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龙门县统筹县级非税收入及自筹编外人员经费保障暂行办法》,通过实行比例分成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此外,还制定了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置资产。有效的制度建设及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增加了县财政的收入。

xxx表示,下来还将通过多项举措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的管理。一是转变经营性资产管理方式,由委托原单位分散经营管理转变为集中经营管理,发挥资产的规模效益。二是在经营方式上,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主要采取委托公开招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实力、善管理的经营者实行委托管理、目标管理,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三是转变经营性资产收入的用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发挥资产的效益。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将新增资产配置纳入部门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为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资产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去年6月以来,中山市财政局组织全市201个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通过采取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通盘掌握动态情况,为强化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着重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11大类资产进行了清查统计,数据显示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动产类资产总值约达19。93亿元,其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约6。9亿元,交通运输设备约3。8亿元,土地及房屋建筑物面积约2000多万平米。通过清查基本摸清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夯实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也为财政工作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提供实质性支撑。

二是突出创新方法手段,为推进资产管理改革搭建了平台。为确保资产清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市财政局专门为单位开发出集登记、统计、处置、审批等功能的行政资产实时管理平台。各单位可按统一模式进行实时资产管理及处置操作,以信息化手段有效地规范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完善统一审批程序,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推进资产管理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改革搭建了新的平台。

三是有效实现管理联动,进一步拓展了资产管理内涵。资产清查工作中形成的基础数据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环节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审核依据,从而扩大了资产管理的内涵和作用,使之成为有效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并初步实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良好互动局面。

四是注重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资产管理意识。对清查过程中暴露的,如个别单位存在较大金额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个别部门对日常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等当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采取量化考评的办法,利用召开清查 工作总结 会时机,以点带面,对资产日常管理好的26个单位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明确整改措施,清除资产管理的思想包袱和误区,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的资产管理意识。


洛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

洛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如下: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一、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对于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2、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9.6元。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让用人单位补齐剩余的工资报酬。二、最低生活保障(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三、最低生活保障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做法,但过去的含义与今日大有不同。在过去,救济对象被分成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待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地方纷纷探索救济方式的改革。1993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铺开。1999年9月,《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条例》经国务院审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在全国施行,意味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恵州龙门县星晖南湾到南昆山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63.8公里起点:星晖南湾-南门1.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行驶10米,左转2.行驶160米,右转3.行驶290米,左转4.行驶30米,左转进入金龙大道5.沿金龙大道行驶2.0公里,直行进入S1196.沿S119行驶16.8公里,左转上匝道7.沿匝道行驶960米,直行进入广河高速公路8.沿广河高速公路行驶22.2公里,在永汉/麻榨/南昆山/S119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9.沿匝道行驶730米,直行10.行驶80米,直行进入X26111.沿X261行驶1.2公里,过左侧的友联电器城约290米后,直行进入增马路12.沿增马路行驶560米,过永汉桥约140米后,进入农机厂路13.沿农机厂路行驶110米,过右侧的天天大酒店,稍向右转进入永南路14.沿永南路行驶490米,进入S35515.沿S355行驶17.0公里,右后方转弯进入X22216.沿X222行驶5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南昆山国家森林公园

想知道:惠州市 从惠州市到龙门县怎么坐公交?

驾车路线:全程约88.2公里起点:惠州市1.从起点向东南方向出发,行驶50米,左转进入云山西路2.沿云山西路行驶490米,朝河源/广州/G205/G324方向,左转进入惠州大道3.沿惠州大道行驶11.0公里,朝G25/G35/S2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小金立交桥4.沿小金立交桥行驶200米,右前方转弯上匝道5.沿匝道行驶1.8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长深高速6.沿长深高速行驶12.7公里,在泰美/龙门/G205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7.沿匝道行驶1.0公里,直行上桥8.沿桥行驶38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金龙大道9.沿金龙大道行驶29.1公里,进入公庄大道10.沿公庄大道行驶2.4公里,直行进入金龙大道11.沿金龙大道行驶24.6公里,进入迎宾大道12.沿迎宾大道行驶3.4公里,左转进入太平新路13.沿太平新路行驶520米,左转进入城东路14.沿城东路行驶210米,进入新兴路15.沿新兴路行驶20米,进入新兴路16.沿新兴路行驶180米,在第1个出口,右转进入东门路17.沿东门路行驶40米,到达终点终点:龙门县


龙门县城投建设集团是做什么的

龙门县城投建设集团是大型国有企业。龙门县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投集团)成立于2020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12亿元,是县委、县政府为了整合企业资源,拓展投资领域,推进县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授权县财政局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龙门县城投建设集团介绍:城投集团设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党委办、综合部、财务部、经营部4部室,在职人数12人(本部),党员7人(本部)。下属二级子公司5家(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水务有限公司、县金丰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县天堂山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县小水电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产业园区开发、产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物业管理服务等。截至2021年底,城投集团总资产53.95亿元,净资产33.35亿元,是我县目前最大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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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房管、林业、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五条【规划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  第六条【公寓式住宅】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寓式住宅。第七条【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市、县应当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八条【一户一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第九条【用地标准】新批准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第十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的;    (二)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和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禁止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三)原住房改变用途的;(四)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五)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第十二条【审批流程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批准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五)乡(镇)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审批流程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五条【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第十六条【华侨权益】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第四章 转让与退出第十七条【转让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第十八条【回收条件】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二)新批宅基地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建新拆旧并签订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四)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迁出之日起满2年未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或者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未有上盖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外籍华人),通过合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当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宅基地。第十九条【退出机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鼓励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 第二十条【安置补偿】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应依法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经协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其他形式。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等监督管理方法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上级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在审批、管理宅基地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占用耕地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非法建房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65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骗取登记】 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依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责任】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配合执法责任】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执法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信息参考来源广州南沙政务官方网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农村无房户申请宅基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农村无房户申请宅基地,获批准后可无偿取得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条第三款)。“也就是按”一户一基“和核定面积规定,由村集体无偿划拨给无房村民建房。宅基地仍属集体所有,村民有使用期,没有处分权。
国家没有无房户申请宅基地的其他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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