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言

时间:2024-07-09 12:18:51编辑:阿星

经济类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相关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相关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相关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经济犯罪涉及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济犯罪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经济犯罪并非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一种类罪。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单位经济犯罪以及个人经济犯罪,在定罪条件和量刑标准不同。具体包括货币类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一,定罪问题上,不同的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各不相同。第二,量刑标准也不同,需要根据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涉案金额的大小、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等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世纪网的责令停办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自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各部门协调配合,严肃查办了一批新闻违法案件。4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社会通报了对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件的行政处理情况,21世纪网被责令停办。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9月3日以来,21世纪网、《理财周报》和《21世纪经济报道》先后有多人被上海市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中有21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发生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开展行政调查。经查:21世纪网和《理财周报》主要负责人勾结公关公司,指使新闻采编人员以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负面报道相要挟,迫使相关企业签订广告认刊书、服务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查明,21世纪网、《理财周报》和《21世纪经济报道》还存在采编和经营不分等违规问题。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已于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吊销《理财周报》报纸出版许可证;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机关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撤销21世纪网许可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进行整顿,要求其全面加强该报领导班子建设,全面加强采编和经营管理,全面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21世纪网等新闻敲诈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基层和群众切身利益,扰乱了市场和行业秩序,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败坏了新闻队伍形象。该负责人强调,各新闻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新闻采编管理。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机制,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限期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规报刊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人员新闻记者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内外勾结、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

前段时间,21世纪网涉嫌敲诈罪,被吊销了网站资质,人员全部遣散,公司注销.为什么21世纪网现在还在发新闻啊?

2014年9月12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已对涉嫌经济犯罪的21世纪网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同时部署要求辖区内新闻出版单位特别是财经类媒体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另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也已派出工作组进驻21世纪网站和21世纪报系展开全面整顿。
也就是说并没有彻底遣散,改个名字,换个主管部门,还是一样可以继续的。


初创企业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自己公司的性质跟自己的个人财产有什么关系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到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二、注册资本存在瑕疵,不仅在债务承担上会波及个人财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三、融资中的陷阱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等。
不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法律风险。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忽略市场交易中的以下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中小企业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
五、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六、企业整合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整合的每个环节,都潜藏着法律风险。列举两个大的方面:
1、股权结构调整企业整合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股权结构意味着企的控制权和决策的有效性,也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创业动力。如果事先不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规划和论证,过程中不进行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出现“树虫”时不及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化解,最终难免出现风险失控的境况。
2、资产整合资产整合涉及权属界定、处分权限制、定价、交易、过户、税费多种法律关系,同样潜伏着各种法律风险。


高管人员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否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给公司高管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确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贷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明确了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业务中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确了面临不信任股东查账的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确了因签署违法合同或者开展违法业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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