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保

时间:2024-07-18 22:42:20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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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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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跟之前的传统保险公司有什么不同?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现在互联网保险发展是很快速的,但是还会有一部分人质疑互联网保险的存在,首先各位分享一篇文章,帮助大家更好了解互联网保险:《网上买保险靠谱吗?线上保险和线下保险的区别在哪?》首先让大家清楚一点:互联网保险是更能方便我们购买的。不管是线上买还是线下买,保险产品本身都是签合同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接下类就为大家分析互联网保险的优点:1.性价比高。线上产品更多的是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相同保障的同类型产品,线上所缴纳的保费比线下要便宜40-60%;并且保障内容有很多创新,比线下传统保险产品更为丰富。2.方便快捷。互联网最大的好处是方便快捷。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我们可以实现在家买保险,电子保单也不必担心,也会送至个人邮箱。即使说你常驻的区域没有没有开设你心仪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选择线上买保险,保费便宜还方便。3.选择丰富。大家可以在每个保险公司的官网上选择心仪的产品,在线货比三家;也可以在保险经纪公司,在线上给大家匹配适合大家需求的保险产品。保费和条款这两者的信息都是公开化、透明化的,让保险产品的信息更加容易给大众知晓。在线上,保费和条款都公开透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顺应大众的生活习惯而创新出来的,并且线上保险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我们。相信也解除了各位的疑虑,对于线上买保险也有了一定的认;文末,给大家一份满满干货的文章:《保险小白需知的保险关键知识点!》望采纳!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稀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60年以上的茶树列入古树保护范围。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五条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培育工作。
  州、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国土、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为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和60年以上茶树为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
  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八条 州、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适用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保护水平。第九条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普查成果经鉴定确认后,建立资源数据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一级保护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设置,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投入,经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每株每年不低于100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用于古树名木的管护和养护。
  古树名木为一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古树为二、三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或者认养古树名木。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管理便捷、方便有效的原则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为管护责任单位;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街道院落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单位;
  (四)农村村民院落、街道、公共场所、耕地、非耕地等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责任单位;
  (五)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采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公约)等方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予以管护。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责任人,由管护责任单位确定,管护责任人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异常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组织抢救、复壮;对死亡的,应当鉴定,查明原因,予以处置。
  具有特殊意义或者重要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


填补句子中的空缺部分。

句子如下:1、我搬不动书桌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2、我看见老鼠喊爸爸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3、我够不到按钮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4、我听到雷声喊妈妈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5、我不会做作业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6、我搬不动大石头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小。解答填空题的基本要求:“正确、合理、迅速”解题。其特点:填空题题小,跨度大,覆盖面广,形式灵活,可以有目的、和谐的综合一些问题,突出训练我们准确、严谨、全面、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基本运算能力。从填空内容上,主要有两类:1、是定量填空,另一类是定性填空。它只写答案,缺少选项提供的目标信息,结果正确与否难以判断,一步失误,全题零分。2、要想又快又准地答好填空题,基本策略是在“巧做”二字上下功夫。填空题是基本题型之一,解题时,要有合理的分析和判断,要求推理、运算的每一步骤都正确无误,还要求将答案表达得准确、完整。 合情推理、优化思路、少算多思将是快速、准确地解答填空题的基本要求。

财产保险基础知识有哪些?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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