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时间:2024-07-20 07:31:07编辑:阿星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法律主观: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一、武汉海事法院派出庭管辖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及时化解海事纠纷,保证海事法院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依法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现将海事诉讼管辖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如下调整:
(1)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
(2)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四、其他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妞问答网进行法律咨询。


武汉海事法院的介绍

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5月,是全国最早成立的海事法院之一,负责审理自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在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设有派出法庭。法院本部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武汉海事法院的法院建设

1984年至2013年,武汉海事法院共立案26953件,立案标的总额390.52亿元,结案26646件,结案标的总额329.05亿元,其中执行案件立案5141件,立案标的总额39.20亿元,结案5003件,结案标的总额28.43亿元。30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284件,其中,“天裕”轮、“三湖蓝宝石”轮等涉外案件的妥善审理、执行,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司法形象。2013年,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武汉海事法院提出了新一届院党组履职兴院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政治建院、业务强院、廉政治院、制度管院、科技兴院”的“二十字”建院方针,确立了“队伍廉洁自律、立案及时准确、裁判公正高效、执行迅速有力、管理严密有序、司法条件明显改善”的“三十八字”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庭管理”三项重点工作,采取“抓教育,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抓班子,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抓业务,保证公正高效司法;抓管理,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抓查处,严惩队伍害群之马;抓基础,提升司法服务能力”的“六抓”工作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推进“队伍建设示范区、案件审判精品区、体制机制创新区,海事审判理论及实务研究高地”,努力建成“长江、汉江流域海事司法审判支点”。(一)打造“队伍建设示范区”,努力在建成一流法院队伍上走在前列一是牢牢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龙头。坚持民主集中制,把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业务素质。勤勉敬业,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团结,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于律己,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率先垂范的作用。二是牢牢抓住思想建设这个根本。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头脑,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保持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司法礼仪,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统一,切实将司法的人民性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动。三是牢牢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个核心。结合海事审判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等特点,继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做好年轻海事法官的职业培训,不断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海事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适用法律、裁判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造就一批海商事审判业务尖子和领军人才。四是牢牢抓住廉洁司法这个保障。继续按照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查处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教育为先,引导干警珍惜法官职业荣誉和家庭幸福,自觉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观念,以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和亲民利民的司法形象取信于民。(二)打造“案件审判精品区”,努力在提升审判质效上走在前列一是建立务实有效的海事审判精品打造机制。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导向,以完善流程管理为抓手,以强化审判业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加强质量监督为重点,以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为平台,全面保障案件程序运用合法、实体处理公正、裁判文书精练经典、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汇成审判精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和诉讼程序,坚决杜绝案件程序性瑕疵,以程序无瑕疵为起点抓精品审判。二是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海事审判精品考评机制。重点从审判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入手,结合审判绩效考评要求,体现司法公正、高效。在全院集中开展审判精品考评活动,每年择优评选五篇精品案例,并予以大力表彰,形成“创先争优”的激励机制和浓厚氛围。三是集中建立影响深远的海事审判精品发挥机制。通过打造审判精品,力争在近两年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件,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媒介平台、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和武汉海事法院网站、期刊平台,集中展示海事审判精品,积极宣传,大力弘扬,重点奖励,以精品为标杆引领海事审判发展,扩大武汉海事法院的审判影响力。(三)打造“体制机制创新区”,努力在制度建设上走在前列一是加快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海事纠纷委托仲裁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健全、便捷高效的海事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与长江海事、航道、公安、口岸单位的协作配合,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优化社会资源,提高海事执法能力。加强与兄弟海事法院及长江沿线地方法院的协作,共同提高海事“长臂”管辖体制下的司法效能。二是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按照精简、务实、管用的原则,建立规范统一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法庭管理等一批规章制度,推进司法辅助功能创新,修订完善案件管理、院务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力争做到在武汉海事法院没有不受制度约束的人,没有不受制度管理的事,没有不受制度规范的案件。三是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提高各层次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注意同类型案件在不同业务庭的裁判统一,不断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四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法院持续发展和干警干事创业提供良好保障。(四)打造“海事审判理论及实务研究高地”,努力在服务决策上走在前列一是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和《长江海事法治》刊物的平台作用,尤其是发动武汉地区的会员单位,利用湖北丰富的法学资源,吸收一批、汇聚一批审判实务专家和海商法研究人才,推介海事审判理论及实务研究成果,扩大武汉海事法院的影响力。二是增强武汉海事法院在海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的话语权,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杂症”,为立法和司法决策服务。三是建立海事法院审判实务专家与高校学者之间相互交流任职和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的机制,在武汉地区培养一批海事海商研究领域的卓越法律人才。

武汉海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武汉海事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执行庭、立案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辅助处等11个机构和重庆、宜昌、南京、南通、常熟等5个派出法庭。共核定中央政法编制95名,现有在职干警87名,其中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6人,全部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全院干警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1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3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71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12名、双学位3名、学士学位21名)。年龄在35岁以下30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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