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7 15:26:52编辑:阿星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公示内容上异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
都是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法规,它们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下面是它们在公示内容上的异同点:
异同点:
1. 主体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主体为社会公众,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公众,还包括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等。
2. 公示时间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为10天,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为20天。
3. 公示内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投诉与举报的处理情况等;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示内容还包括基础资料、评价任务书、评价方案等。
4. 公示形式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形式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还规定了要在环评机构的门户网站公示,允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光盘等电子媒体。
5. 公示地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地点要设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公示内容上异同【提问】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 一、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都是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法规,它们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公示内容的异同点​- **主体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主体为社会公众,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公众,还包括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等。​- **公示时间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为10天,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为20天。​- **公示内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投诉与举报的处理情况等;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示内容还包括基础资料、评价任务书、评价方案等。​- **公示形式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形式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还规定了要在环评机构的门户网站公示,允许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光盘等电子媒体。​- **公示地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地点要设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回答】
相同点呢【提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公示内容上的相同点包括:𔁯.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环境影响情况、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回应公众关切等。𔁱. 公众参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表达意见和建议应当真实、客观、合法、有效。𔁲. 公众参与应当享有政府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权利,政府应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总的来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公众参与办法公示内容上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活动的组织、方式、内容和公示信息等方面。【回答】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法律分析: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什么是环评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促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对每种形式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4、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以上内容参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4、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5、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2、建设单位名称;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4、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5、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6、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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