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河南光山校园伤害案的经过
2012年12月14日早上7点40分,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发生惨案:一男子冲入这所小学,砍伤学生23名,群众1名。随后,该乡派出所干警立即赶往现场,在群众的协助下,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闵拥军(男,36岁,光山县文殊乡邹棚村桃元组人)控制。受伤学生和群众也都分别被送到了武汉、信阳和光山3地医院进行治疗。据光山县卫生局局长饶明胜介绍,受伤学生及群众伤情稳定,均无生命危险。最初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弦诚医院最初收治的受伤学生人数分别为10名、10名和2名。而截至2012年12月14日晚,已有7名受伤学生因伤势严重,而被转移至信阳市和武汉市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中,县人民医院转出伤者2名,分别转移至信阳市和武汉市接受治疗,其余从县中医院转出的4名伤者和从弦诚医院转出的1名伤者,全部被转移到了武汉市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还有伤势严重的一名群众和一名小学生,目前仍在光山县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 据事件中唯一一名被砍伤的群众家属介绍,这名群众名叫向家英,今年85岁(入院记录显示为84岁),住在事发的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对面。进入校园行凶前,犯罪嫌疑人闵应军曾闯入这名独居老人的住处,殴打了老人,在强抢老人家里的菜刀时,遭遇了老人反抗。在将老人砍成重伤后,闵应军带着菜刀又冲入了陈棚村完全小学。事件发生后,光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分别赶往事发现场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指挥调查,同时组织全力救治伤员。目前,当地已成立“12·14”伤害案件处置领导小组,对此案原因做进一步调查。
12·14河南光山校园伤害案的事件处理
河南信阳光山县昨天发布消息称,“12・14”案件受伤学生增至23人,警方初步认定闵拥军因受“世界末日”谣言影响持刀伤人,检方16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批捕。据人民日报微博消息,昨晚,河南光山县委对已查清责任的首批责任人做出处理:主持陈棚完小工作的副校长张宗柱、文殊中心学校校长王生应、文殊派出所所长裴广斌给予撤职;分管教育的文殊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徐明予以免职。负责对该校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的县教体局副主任科员、督导室主任徐前进,文殊派出所指导员王恩泽被免职。其他责任人查清责任后,也将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2013年12月13日,信阳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为闵拥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闵拥军虽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共砍杀24人,尤其是对多名无辜小学生实施砍杀行为,使孩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20多个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引起在校学生恐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院认定,闵拥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河南省高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闵拥军死刑。最高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裁定,不核准闵拥军死刑,发回河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持刀砍杀年逾八旬的老人,后又冲入小学校园对多名无辜的在校学生实施砍杀,造成8人重伤、1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限制减刑。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闵拥军限制减刑。 2015年11月0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闵拥军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改判上诉人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