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院长

时间:2024-07-31 12:48:41编辑:阿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

田成有,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等职,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

  曾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等称号,发表学术论文、评论随笔300多万字,出版《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中国法官的知与行》等著作9部。其"如果当事人是你的兄弟姐妹"、"新闻宣传是生产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等观点,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前飞 目前你是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 如果中央政法委要关注 李奎昌的案件 你们准备怎么解释 要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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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院长电话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死刑犯复活作恶,让孙小果死而复生的到底是生父还是继父

孙小果,曾用名陈果,云南昆明人。1994年10月,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外执行),1997年11月因强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云南法制报1997年11月28日报道1997年11月28日,《云南法制报》以“掩盖不住的罪恶”为题,报道了昆明警方摧毁孙小果流氓恶势力团伙的事件。报道称,早在1994年10月,还在警校的孙小果曾轮奸女青年,案发后,其出生年份由1975年改为1977年,当年法院判处孙小果3年有期徒刑,但却被保外就医了。1997年11月,自称“昆明黑社会老大”的孙小果还伙同他人对少女张某某进行殴打、侮辱,用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致使张某某负重伤。“干公安工作这么多年,我还从未遇见过如此残暴的刑事案件!”上述报道中,昆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感叹。1997年12月9日,《云南法制报》刊发报道《可怜天下父母心——孙小果父母访谈录》,文中,孙父孙母对自己儿子所犯的罪行表示了震惊、愤慨和谴责。孙小果的父母当年表示,作为受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多年的执法干部,孙小果的所作所为无疑给他们当父母的蒙上耻辱。无论站在执法者的立场,还是站在父母的立场,他们的态度都是明朗的:孙小果等人必须绳之以法。孙小果的父母还反思,他们对孩子历来严加管束、严格要求,但鉴于社会风气太差,孩子年纪轻,阅历浅,加之其它种种因素,孩子仅靠家庭教育是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文章还披露,孙小果的亲哥是一名党员,23岁就成为武警警官,工作出色。同样的家庭环境,却造就了两种不同的人,走着两条不同的路。其父母认为,这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同。对孙小果来说,最大的失误在于社会、家庭的教育没有跟上。针对有记者问及孙小果等人如此“残暴”,是因为有所谓“背景”“后台”支持?孙小果的父母明确表示,作为执法干部、作为共产党员,他们有最起码的觉悟,坚决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儿子的处理。他们还表示,尽管孙小果所犯的刑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作为父母,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承担了医疗费用。据《中国法律年鉴(1999)》显示,1998年2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两年四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另有7名同伙被判有期徒刑1年到20年不等。孙小果 当地受访者供图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在孙小果案件中,其父母所做的,与此前所说的“坚决支持执法部门对儿子的处理”大相径庭。1998年初,《南方周末》以《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为题,曝光了孙小果及其团伙在昆明的恶行。文中提到,孙的母亲多次找到有关办案人员,要求翻看有关孙小果的案情材料及索回孙小果被警方扣留的一些物件。2019年4月24日,《昆明日报》一条头版消息,将孙小果再度拉回人们视野。上述报道称,中央督导组进驻云南期间,昆明市加大工作力度,打掉了孙小果、涂力军等一批有影响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记者从多个权威渠道证实,此次扫黑除恶被打掉的孙小果,就是21年前的“昆明恶霸”。被判死刑的孙小果,不仅顺利走出监狱,还改名换姓,成为昆明夜场上人尽皆知的“大李总”。并且,一审被判死刑10年后,他还于2008年10月27日申请专利,此事也是由孙母联系代理机构一手操办。后来,《南方周末》再度发文称,每次犯事之后,都是孙小果母亲在背后为其四处活动奔走,而孙小果先后使用的名字——陈果、孙小果、李林宸,姓氏分别是跟随了他的生父、生母和继父。上述报道称,孙小果的生母最晚在1992年就已在昆明官渡公安分局工作,并被授予三级警督。孙小果的继父李乔忠(后改为李桥忠)曾任昆明五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2年出任五华区城管局局长,2018年退休。多方证实与云南省高院原院长孙小虹无关5月17日,昆明市扫黑办就孙小果案公开表态称,省市有关部门已对孙小果所涉犯罪、相关判决及刑罚执行等问题正在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对存在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当天,中央政法委就孙小果案件,在其公众号“长安街”发声指出,严查死刑犯成为“黑老大”,彰显扫黑除恶来的必要、中央督导来得及时,孙小果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审查,势必打造一个扫黑除恶的“样板间”,成为各地专项斗争开展的对照和参考。20多年来,孙小果的家世背景、尤其是神秘的生父迟迟未浮出水面。坊间传言,孙小果或与上世纪90年代担任过昆明市中院院长、云南省高院院长的孙小虹有关。公开资料显示,孙小虹,山西夏县人,1991年3月起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党组书记,1998年1月至1999年11月任云南省高院院长。对此,多名接近孙小虹的人士近日向记者表示,该说法不实。孙小虹虽先后担任昆明市中院院长和云南省高院院长,但孙小果改判时,孙小虹已经离任。云南省相关部门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人士的说法,孙小虹一家与孙小果并无关系,网上言论纯属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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