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规划

时间:2024-08-01 15:31:17编辑:阿星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如下:1、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设施内容由城市公共设施调整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3、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内容及其设置规定、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国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

法律分析:该规范适用范围从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调整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第一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相应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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