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岗

时间:2024-08-03 21:41:28编辑:阿星

督察二字的理解?

督察,是指监督查看,或指担任督察工作的人 。在香港,是香港警察职级,该职级位于高级督察(SIP)之下,见习督察(PI)之上。属于督察级。内地有警务督察。
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武器、警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警察执法不规范应该向哪里投诉

交警执法不公如何投诉
交警执法不公可以找警务督察、法制监察投诉。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警务督察的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第四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第五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第六条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或者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第七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第九条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督察长报告;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第十条警务督察队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督察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第十一条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书》。第十二条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第十四条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第十六条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督察人员必须做到:(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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