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

时间:2024-08-16 01:47:38编辑:阿星

来料加工需要哪些报关材料

来料加工的手续一定要掌握好时间的界限,在原材料进口通关以前首先要到原外经贸委(现在统一合并为商务局)办理开展加工贸易的申请,办理加工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然后是在电子商务加工贸易的网上申报系统作合同审批。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加工贸易的批准证:(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三、手册在海关备案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四、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一)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出口外汇核销单。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二)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三)办理缴纳税费手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海关监管手续费。(四)按受放行。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五)到有关退税分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1990)

第一条 国家对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实施优惠政策。为鼓励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发展,并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第三条 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授权地主人民政府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包括广东、福建两省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下同)可以对外签约,也可以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承接加工装配业务。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并共同对外签约。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提供经国内公证机构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四条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一)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二)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三)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四)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五)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第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经批准进口直接用于生产的必要的机器设备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免领出口许可证第六条 对外签订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经营单位持下列证件向加工单位所在地海关或分工管理的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如需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四)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
  (五)海关认为必要时,加工单位应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
  经审核上述证件齐全、正确的,由主管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手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有关公司和加工单位的《登记手册》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有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出口。第七条 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必须全部加工成品出口,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不准擅自内销,因故需要转为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为抵偿工缴费时,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还应申请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加工完毕后剩的边角余料,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根据其实际使用价值,由海关确定征税或减免税。第八条 加工装配合同项下用工缴费偿还的(包括外商免费提供的)下列进口设备和材料准予免费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属于加工装配生产项目所直接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装卸设备(如铲车);
  (二)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
  超出上述范围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和设备均属海关保税货物。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关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用工缴费偿还并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均不得将其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有关加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将进口料、件和有关设备的使用以及加工成品出口等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对上述帐册和有关来往函电资料以及保税仓库、加工车间等,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检查,有关加工单位应提供方便。


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流程

法律主观:进口货物在海关进行报关的流程有:换取进口提货单;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向海关提出进口申报后;缴纳税费后即可以报关查验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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