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户外广告

时间:2024-08-17 01:11:34编辑:阿星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第二章 设置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设置的;

  (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的;

  (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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