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法

时间:2024-08-17 02:47:35编辑:阿星

外交人员享有哪些权利

外交官受到的保护有很长的历史,这个保护被称为外交豁免权。   外交官之权利主要是在17世纪中于欧洲形成的。今天正式的关于外交官权利的国际法规是1961年设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其中有为求保护派驻国之尊严,而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驻的国家里的确犯法的话可以被驱逐。一般这些外交官在该国受法律制裁。外交通讯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许携带任何档通过边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邮袋也不受海关或边防的检查。但是近年里由于窃听和侦探系统的不断完善,外交邮袋越来越少被使用了。   假如两国关系恶化或者由于所驻国内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外交官有可能被撤回。撤回大使或其他高级外交官也是一种对所驻国表示抗议和不满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下级的外交官留守在外交驻地来完成一般的工作。   历史上始终有因某些因素或政治情况而杀害或谋杀外交官的事件发生,但一般来说这个行为被看作是野蛮的和非常不光彩的。


驻外外交人员的权利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3、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4、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管辖豁免的区别

法律分析:外交人员:特殊权利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办公处、住处和文书档案不可侵犯,免纳关税,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等等。领事官员管辖豁免: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2、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3、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4、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外交人员的管辖的豁免包括哪些内容

外交人员的管辖的豁免主要包括:1、可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2、无出庭作证之义务;3、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4、驻在国税务之缴纳义务;5、人身、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6、自由通讯等。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儿女。具体如下: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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