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时间:2024-08-21 09:36:15编辑:阿星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初始计量: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应收股利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提示】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提示】不分不做账,分了就做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 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 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原文】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定义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只有投资资产这一概念,进而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范。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本条仅从小企业准备持有时间角度对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划分,准备长期持有(在1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备短期持有的为短期投资。这样的划分,无需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也无需考虑其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   长期股权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股份或出资比例和所有者权益份额,可以以投资者身份从被投资单位获取净利润的分配,通常没有到期日,因而显著地不同于债券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限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短期投资,其期限会超过1年,不包括1年,即符合非流动资产的定义。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相对较少、取得方式较为单一,本条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简化。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细微差异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会计上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投资成本,而税法上作为购买价款的组成部分计入投资成本。   一、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基本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中,相关税费详见前述第八条,此处不再赘述。   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行为,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本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了两笔交易观,视同先将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再以所取得的对价购入一项新的资产即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照其账面余额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非货币性资产为投资资产的,应当视同投资资产处置处理,换出资产按照评估价值计价,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换出存货、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其账务处理为:以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同类或者类似非现金资产的市场价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3】201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00元。数日后,甲公司实际收到上述现金股利。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 700   应收股利 2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700   (2)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股利 2 000   【例2-24】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以1台专有设备换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该设备账面原价3000000元,已计提折旧2200000元,评估价值为1000000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 000   累计折旧 2 200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000   【准则原文】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的规定。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计入收入总额,转让或处置投资时准予扣除其成本。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实务工作中,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符合一定条件时,这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但会计上仍应当如实地反映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二是税法中所称的股息、红利收入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其中,现金股利又称派股,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又称送红股,是指企业以增发股份的方式代替现金方式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新股数量,以防止企业的资金流失,保证股东所获得的利润继续作为企业的投资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等。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如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会计上投资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仅作备查登记。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一、成本法的基本核算原则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511长期股权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25】承【例2-24】,2013年5月30 日,甲公司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得现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上一篇:qq空间留言主人寄语

下一篇:关于端午的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