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铁虎

时间:2024-08-22 07:57:03编辑:阿星

求深圳宝安区劳动争议律师

焦鸣瑞律师:劳动法专家,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392387 )。
本律师精选部分劳动争议实战案例,供客户参考。
1,业务员蒋某某诉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商行(律师代理方)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一案。
2,业务员李某某(律师代理方)诉深圳市南山区某某体检服务中心要求:尚未支付工资,业务销售提成款一案。
3,销售主管唐某某诉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方)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尚未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案。
4,公司导演龚某某(律师代理方)诉深圳市环宇星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案
5,国企员工张某某(律师代理方)诉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一案。
6,工程师孙某某(律师代理方)诉深圳宝安区西乡某某制造工厂要求: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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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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