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实名制

时间:2024-08-28 10:05:30编辑:阿星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如下:在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方面,新版办法规定,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在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方面,新版办法规定,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同时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铁路客车铁路客车是指载运旅客的车辆、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车辆以及挂运在旅客列车中的其他用途的车辆。客车分旅客运送、旅客服务和特殊用途等3种车辆。我国铁路客车的颜色原为白色,蓝色,红色等等,今后将统型为两种,即普速客车为墨绿色和动车组为白色。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票包括纸质车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乘车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乘车凭证。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为车票实名制管理。第三条 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其他旅客列车和车站需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运输安全需要确定并公告。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在服务场所内公告相关规定,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运输安全。第五条 实行实名购买车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销售车票。第六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以及使用铁路电子客票或者铁路乘车卡,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第七条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旅客进站乘车的临时身份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第八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种类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逐步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登记、查验旅客身份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备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到位,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站车秩序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_则第一条_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_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第四条_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_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第六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第七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第八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第九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第十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车票实名制管理实际,针对客流高峰、设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应急演练。第三章车票实名购买第十一条_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外公告在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办理上述业务。第十二条_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第十三条_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第十四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购票旅客出具实名制车票,车票应当载明旅客身份识别信息。旅客持有纸质车票的,应当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洁,便于接受实名查验。第十五条_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第十六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第四章车票实名查验第十七条_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经车票实名查验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第十八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确定车站实名查验通道的开放数量。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第十九条_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第二十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与未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活动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实名查验。第二十一条_对已经在车站查验车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旅客列车上进行必要的实名查验。旅客在乘降所登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旅客列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列车上进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列车上进行的车票实名制管理。第二十二条_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_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妥善处理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投诉举报,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_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_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_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非法处理旅客个人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_铁路运输企业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_铁路监管部门对车票实名制管理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_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_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_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第七章附_则第三十二条_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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