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24-08-30 06:01:37编辑:阿星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有哪些?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好政策更需要落实好。今年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根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项目多、涉及税种费种多、涉及企业户数多,操作实施要求高、市场主体期待高,时间紧、任务重,税务部门目前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各项落实工作。    ——明确落实“责任书”。税务部门将把落实落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工作专班,继续用好近几年税务部门探索总结的抓政策落实“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对标对表操作,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到市场主体手中。    ——紧盯施工“倒计时”。每一次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税务部门而言都是一次紧张的“倒计时”,为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征管准备工作,税务系统倒排工期、全力推进,联合财政部等部门第一时间制发公告,明确具体政策规定和征管操作办法;第一时间部署到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一时间升级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政策好操作、易实施、快落地。    ——铺设快享“高速路”。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机制。一方面,依托税务系统全国统一的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主动甄别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短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开展“一对一”政策推送和“点对点”辅导提醒;另一方面,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进一步简流程、简材料、简方式,力求税费政策红利以最快速度直达市场主体。    ——推送税费“红利账”。税务部门将继续扩大推送税费优惠红利账单试点范围,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将税费优惠红利账单推送给纳税人和缴费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同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政策效应分析,算清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实施的“效应账”,让政策效应在充分释放中更好展现。    ——筑牢纪律“防火墙”。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征收“过头税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特别是运用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严肃查处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不法分子,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税务系统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以更大决心、更实举措、更高标准抓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的落实,切实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确保该减的减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税务新政策解读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新办纳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自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江苏省不涉及)、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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