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的人物简介
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肄业,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攻读两年。1891年,他还未等到取得法学学位就获得了律师资格,42岁任纽约州立法院法官,62岁时作为最高法院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继任人进入联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后不幸逝世。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继而又担任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大人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卡多佐强调说,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他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
卡多佐的个人经历
《纽约时报》准确地评论了那件事:“一项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赞扬,这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极其罕见的。”尽管命运只允许他在最高法院的职位上任事六年多一点的时间,然而他被评为伟大人物却完全当之无愧。那六年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激动人心和争端频起的年月,而卡多佐做的比那个时期历史所记录的他扮演的角色做得更多,他以立法学家、哲学家、诗人和教师的文笔写出了大量裁决意见,在宪法年鉴和历史上没有一个法官曾经在这样短暂的年月里作出过这样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贡献,在经济不景气年代,法院意见陷于分裂的情况比比皆是,是他屡次为这些政见分歧的盟友发言,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促进经济调整和制订社会福利纲领的权力辩护。是他在1937年的两宗主要的社会安全案件中担当了法院的发言人,支持1935年里程碑式的社会保障法的关键条款:是他撰写了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最有意义的一项基本判决,即著名的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公司合并”案,这项裁决有利于把联邦的人权法案应用于各州。卡多佐认定某些权利“在我国人民的良知和传统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地被看作基本的东西”,它们是如此清楚地构成了“几乎是其他所有形式的自由权利的源泉和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他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等权利),因此与某些其他权利不同,这些自由权利也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条款的保护而不受政府的侵犯。自帕尔科案后,几乎所有的应用——吸收或合并——都是对卡多佐在民主社会这个基本方面所做的法学上的开拓工作的表扬。卡多佐不是“他们那个时代的摩擦与激情,而是持久不变的宪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