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南京积分落户政策是什么
法律主观:第七条 关于申请 南京 积分落户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 居住证 》;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 ;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 刑事犯罪 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条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九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据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的情况,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学位)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确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确定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给予相应加分。 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本办法附表所列的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法律客观:《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第十二条(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