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成立于1936年7月。由刘行骥、蔡无忌、程绍迥、罗清生、王兆麟、沈九成、陈瞬耘等9人在南京组建并成立第一届理事会,蔡无忌任首届会长。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学会停止运作。1942年,在成都重新成立第二届理事会,并由陈之长任理事长。1950年,熊大仕发起恢复行动。1955年成立第三届理事会,陈凌风任理事长。同时,协会归口农业部管理。1959年选举第四届理事会,陈凌风连任理事长。1963年,第五届理事会成立,程绍迥任理事长。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学会活动停止。1978年,学会再次恢复工作并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程绍迥再次当选理事长。1982年,第七届理事会产生并由陈凌风任理事长。1986年,第八届理事会产生,陈凌风连任。1991年及1996年的第九届及第十届理事会的理事长均由陈耀春担任。1993年,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作为国家会员加入世界畜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Animal Production,WAAP)。2001年,选举第十一届理事会并由吴常信当选理事长。2006年10月,陈焕春当选为第十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设有禽业、猪业、牛业、羊业、犬业、兔业、草业、蜂业、特种养殖业、兽医等十个分会和会员部、市场部、国际合作部、会展部、宣传策划部、综合部、法律咨询部、信息中心等八个办事机构。 (一)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登记、年检、变更;(二)负责发展和管理会员;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服务;(三)负责会员数据库建立与管理;(四)负责会员和分会的奖惩工作;(五)负责组织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六)协助各分会活动的会务工作;(七)负责与地方畜牧行业协会的联系工作;(八)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二)拟定实施畜牧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三)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发展与国际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二)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三)负责国外畜牧业发展动态的收集、分析工作;(四)协助信息中心完成中国畜牧业信息网英文版的建设工作;(五)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组织畜牧业行业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交流、发布;(二)负责会刊和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的管理工作;(三)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子、机械设备、药品药械信息等;(四)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五)协助会员部开展为会员单位宣传服务工作;(六)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各种活动的策划;(二)负责有关媒体的联络工作;(三)组织行业内的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文秘、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会议室、固定资产、车辆、电话等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接待和对外关系协调工作;(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负责中国畜牧业交易会(展览会)的招商招展、会中组织及会后总结工作;(二)负责国内国际同行业展会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三)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一)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法律咨询工作;(二)负责协会会员单位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三)起草协会对外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书;(四)完成秘书处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兽医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兽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VM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维权和自律等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兽医,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促进兽医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505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兽医依法执业,维护兽医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二)实行行业自律,完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兽医从业行为;(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1、调查研究国内外兽医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会员的发展等提供咨询和建议,研究制定兽医执业规范,建立兽医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兽医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兽医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兽医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兽医队伍建设;2、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3、组织制定动物卫生福利、兽医用品用具、动物保险、动物标识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推动中国动物卫生服务与福利工作;4、研究制定兽医教育机构质量评估、认证标准,促进兽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5、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兽医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四)指导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工作;(五)参加国际兽医相关组织,开展国内外兽医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平台,提高整体执业水准,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六)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七)普及兽医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兽医技术,依照规定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八)了解兽医的现状、要求和愿望,掌握行业面临的重点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九)促进兽医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兽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与及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从业人员,或在动物防疫、兽药检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等事业、企业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兽医工作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五)单位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法人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7日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畜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CAA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国现代畜牧业;整合行业资源、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推动行业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与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层。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全国畜牧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制订实施畜牧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六)宣传、推广和普及畜牧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畜牧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八)指导行业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九)促进畜牧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在畜牧行业贡献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率;(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打击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提高我国畜牧业的国际竞争力。(十一)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畜禽利用率;(十二)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药品药械、畜牧机械设备等;向社会推荐优质、安全畜产品;(十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 、交易会、论坛、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十五)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十六)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三) 由本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会员及其管理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1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畜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需要设立分会,本协会与各分会实行会员、人事、财务、信息统一管理。具体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办法”。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企业赞助;(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注:本章程已经由国家农业部、民政部于2007年1月26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