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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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详解六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详解六
  张某,32岁,已婚。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后又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刘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刘某对张某产生了好感。遂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张某为了骗取刘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刘某。使刘对张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对刘以身相许。后张某在刘家居住一月有余,并伪造身份证与刘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刘某索要现金两万元,而后逃匿。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张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刘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刘某结婚,且骗取刘某两万余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考试大收集
  张某伪造身份证与刘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张某为达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为7年;重婚罪的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考试大收集
  张某骗取刘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集成]
  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掌握:(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军人,而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行为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视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二)假冒军人身份的具体情形。假冒军人身份除本案所涉及的非军人冒充军人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以及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 【案例】: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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