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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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算

一、正面回答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算法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二、分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前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具体操作是登录电子税务局软件,选择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并下载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表中的合计金额就是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总额。实际弥补亏损时,按照时间顺序,从远至近按顺序逐年弥补。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方法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2、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

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例如,某企业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万元,但1994年发生了亏损20万元,1995年亏损10万元,1996年盈利1万元,1997、98、99年共亏损45万元,则2000年的收入可弥补1995、96、97、98、99这五年发生的且没有被其他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使1996年盈利弥补年限不得顺延。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消亏损确认和弥补的审批手续,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2、《企业年度亏损或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具体办理指引,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弥补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到底是怎么弥补法?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到底是怎么弥补法?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方法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亏损,怎么弥补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两条规定都阐述了一件事企业可以用税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以前五年)的亏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允许弥补在时间上不得超过五年。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2008年亏损50万元,以后五年弥补亏损前分别有所得额2009年5万元、2010年7万元、2011年9万元、2012年12万元、2013年15万元、每年用当年所得弥补亏损后所得额均为零。因此,从2008年到2013年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共弥补亏损额48万元,还剩2万元亏损。到第六年即2014年弥补前所得18万元。2014年还能弥补2万元亏损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规定只能在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弥补,到了第六年,五年前的亏损如果尚未弥补完,就不能在税前予以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去弥补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需要做分录来弥补亏损。 如果以前年度存在亏损,自然是停留在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的借方,即该科目借方余额,在本年实现利润补亏时,分录为 借 本年利润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该科目贷方发生额,会抵消借方余额,这就是补亏了。 2009年一季度不需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因为,本年有“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可额”30000元,本年盈利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原(A类)表为利润总额,新(A类)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所以,2009年1季度利润总额通过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仍然亏损。即:450-30000=-29550元,2009年1季度不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贵公司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即:进行“零”申报处理,并附送财务会计报表。 问题补充回答:我作为税务人员,依法告诉您贵公司一季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末,结转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直接做汇算清就可以了。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按照时间和弥补亏损的规定,当年的亏损在以后5个年度内可以弥补,2010年度盈利20万,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与2011年度亏损50万无关,所以,2011年度亏损50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亏损弥补额是50万元(当然还得对2011年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说,2011年度亏损50万元是会计利润,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亏损多少,以后5个年度弥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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