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所有售房款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规范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的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2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国家、省里的规定,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监管银行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强调及细化,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具有操作性,有效期三年。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下同)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各节点把控。
具体包括,(一)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收取现金的情况说明。
(三)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四)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销售情况;监管银行应当核查预售项目销售及对应的售房款收存情况,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应通知开发企业限期存入并核对账目,同时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通知》明确,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监管银行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按照项目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为目标,对开发企业申报重点监管资金的分项构成、各分项金额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实际操作中,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足额首期款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对首期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情况及购房人缴款情况进行核查。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监管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管。资金收存情况按楼栋、户(套、间、个)列清账目;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购房人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情况报监管银行,配合监管银行建立监管资金的收存账目清单。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相关核查情况报送海南银监局。
为此,海口市将重点监管资金的动态管理,逐步推行线上监管方式,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通知》,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时,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监管银行发现因开发企业少报、项目情况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通知开发企业及时补足或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方式,鼓励监管银行及开发企业接入网上监管系统,实行线上监管。
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海口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海南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海口: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所有售房款应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 按揭贷款 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 按揭贷款 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2月23日,海南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披露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该《通知》要求,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监管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应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条款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概况、监管账户的户名及账号、预售资金的收存管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构成(含具体金额)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此外,开发企业应当如实申报重点监管资金,不得少报,并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 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通知》称,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及按揭银行不得将购房人按揭贷款扣划或转存至非监管账户。
据悉,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并如实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报送项目销售情况;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足额首期款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应当及时将购房人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情况报监管银行,配合监管银行建立监管资金的收存账目清单;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时,开发企业应当及时补足。监管银行发现因开发企业少报、项目情况变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通知开发企业及时补足或从非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
另悉,《通知》明确逐步推行线上监管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方式,鼓励监管银行及开发企业接入网上监管系统,实行线上监管。若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海口升级楼市调控政策:实施全域限购 围堵“假离婚买房”
(记者 徐倩)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对购买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调整。
据“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消息,此次政策对人才购房须缴纳社保年限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针对新落户的人才,由原来的“落户即可买”变更为“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而针对未落户的人才,由原来的“12个月社保”升级为“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同时,海口市从原先区分限购区域和非限购区域进一步升级为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购买1套住房。
此外,对于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海南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根据人才落户方面的政策,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66号)有关规定执行。落户的条件为: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40周岁以下;先就业再落户。
某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次政策仍然是收紧的导向。从政策变化来讲,人才落户也要满足社保年限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打击了借人才政策的‘变相炒房’的现象;此外,全域限购也是本次政策的重点,不再区分非限购区域;而对离异人士购房进行了限制,这也是对之前的政策‘打补丁’。”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今年8月,海口市新房房价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5.8%;二手房房价环比上涨0.8%,同比上涨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