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群租房
杭州群租房最新消息: 1、《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听证。根据《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八人。 2、7月1日上午,上塘派出所民警查出拱墅区大浒东苑有一个群租房,一共100平米的房子,里面放满了18张上下铺的床。甚至连厨房也放上了床。 杭州100平米群租房放18张床 厨房都不放过(组图) 3、浙江杭州一所被分隔成160个房间、有300多人生活的群租房被有关部门查封清空,引发社会关注。这超级群租房位于杭州城南,原本是一个仓库,被当地村民承包后,改造成了上下两层、六排单元、160个房间。 杭州超级群租房被隔160个房间后续 群租房被查封清空杭州群租房政策主要内容: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八人 《规定》明确指出,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或者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停车库、仓库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他人居住。 《规定》还对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做出了最低标准。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八人。 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将被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惩罚措施: 按照《规定》,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种情形不得出租 违者最高或将罚款10万元 此外,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惩罚措施: 违者将由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杭州群租房管理规定: 第九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共同居住使用人,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二条(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或者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停车库、仓库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他人居住。 第十三条(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四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八人。 第十四条(集中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承租居住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室内电气产品的安装以及线路敷设符合相关消防、电气技术标准; (四)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通道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设置防盗窗的应当能由内向外开启; (五)每一承租户按照不少于一具的标准配备两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并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逃生设施; (六)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当配置逃生绳或者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 (七)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要求)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住房屋,除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每个房间以及公共部位应当安装联网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系统。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控制同一居室的实际居住人数;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居住房屋兼用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告知承租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承租人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七)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第二十条(承租人义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如实向出租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配合出租人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增加居住使用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个居室的居住人数上限; (三)转租居住房屋的,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居住房屋兼用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六)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留宿他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三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七)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八)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不得出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违反出租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积最低标准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住房屋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更多请点击: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杭州对群租房有什么限制
重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身处在重庆想申请公租房,重庆申请公租房的条件有哪些?今日就由日隆装饰为你一一解答。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一、有稳定工作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两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三、无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那么,以上关于杭州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帮助到大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