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来盐政的特点
宋朝时期北宋时,全国重归一统。宋初因循五代旧法,行官商并卖制,规定或官卖、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内地州郡为通商区。在官卖区,盐斤听由州县给卖,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而转运使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其盐业生产,则沿用唐代旧制,设立亭户户籍,专事煮盐,规定产额,偿以本钱,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于产盐之地设置场、监等盐政机构,从事督产收盐。雍熙年间,北方用兵抗辽,边储颇乏,乃缩小官卖区,扩大通商区,推行“折中法”。其法为: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计其代价,发给“交引”;商人持赴京师,由政府移交盐场,给其领盐运销。庆历年间,范祥创行“盐钞法”。其法为:令商人交付现钱,买取盐钞,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凭钞领盐运销。政和年间,蔡京创行“引法”。其法为:官府印引,编立号簿;每引一号,前后两券,前为存根,后为凭证;装盐以袋,每袋即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与范祥钞法相比,引不仅是支盐凭证,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故其批引、缴引立有手续,销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终宋一代,虽盐制多变,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即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与唐制相比,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与此同时,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引法既创,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历代不尽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元朝时期元代起于漠北,太祖时政事简易,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太宗时入主中原,乃仿北宋折中法,募民入粟给引,易盐以贩。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既取南宋,遂复宋制,专用引法,实行民制、官收、官卖、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并加以完善。其法:以盐务政令归于户部,户部置局印引;在主要产盐大区设置都转运盐使司,掌卖引办课;产盐区运盐要道出口之地设批验所,掌批验盐引;于产盐地设置盐场,场下设团,为灶户聚合煮盐之处。灶户产盐立有定额,由官发给煮盐盘铁,每户一角;煮盐时,众灶户运卤入团,并将所携盘铁一角聚集拼合为整块铁盘,然后按次序轮流煎盐。是谓团煎制。灶户所煮之盐,由场官收纳,给付工本。商人于运司纳课买引,然后赴场支盐,运赴指定销区售卖。起运前须呈报运司发给运单(一名“水程”);运行中,经过沿途关津须逐一验引截角。
盐政的解释
盐政的解释(1).犹盐务。 宋 陶谷 《清异录·官志》 :“伪 唐 徐履 掌 建阳 茶局,弟 复 治 海陵 盐政。” 《明史·食货志四》 :“ 崇祯 中,给事中 黄承昊 条上盐政,颇欲 有所 釐革。” (2).指盐税。 《圣武记》 卷一“执其督师 瞿式耜 及其总督 张同敞 ”原注引 明 瞿共美 《东明闻见录》 :“ 式耜 以 蕞尔 广西 抗大兵,其军饷所资,除正赋外,惟钱法、盐政、屯田三事。” 《清史稿·食货志一》 :“乃改海运以节漕费,变圜法以行国币,讲盐政以增岁入,开鑛产以扩财源。” (3).指 巡视 盐务的官员。 《清史稿·礼志十》 :“ 顺治 间,定督、抚、学政、河漕总督、盐政、巡视御史相见,坐次 平行 ,馀各按品秩行礼。” 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御史差》 :“其巡盐御史,则先改差京员,曰盐政。” 词语分解 盐的解释 盐 (盐) á 无机化合物,一种有咸味的无色或白色 结晶 体,成分是氯化钠,用来制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 重要 的调味剂和防腐剂(有“海盐”、“池盐”、“井盐”、“岩盐”等种类):盐巴。盐卤。盐分(坣 ) 政的解释 政 è 治理 国家 事务: 政治 。政府。政党。政权。政纲。政策。政令。政绩。政见。政客(为个人或某一集团 利益 从事政治活动的人)。政局。政变。参政。议政。 国家某一部门主管的业务:财政。邮政。民政。 家庭 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