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规定

时间:2024-10-07 08:17:29编辑:阿星

北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北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
1、目前北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个人0.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48%,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同为12%,取下限并将各项基金缴费比例加总可得单位五险一金缴存比例为44.28%,个人缴存比例为22.2%,这两个比例之和是66.48%。
2、根据新标准,五险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全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最低不低于2089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60%确定,最低不低于3134元。
3、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根据这一数据,北京公积金中心调整了公积金缴存上限,从7月1日起,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4、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二、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法律主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法律客观:导读: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规定如下:服务对象:个人、企业办理机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1、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2、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1、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四、基金收缴1、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五、个人账户1、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2、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六、人员增减1、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2、对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七、补缴与退费用人单位办理补缴与退费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费情况表》(表十一),以及有关补缴与退费情况的说明。八、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补缴1、对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于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当月,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但符合补缴条件且本人愿意补缴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补缴手续。2、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补缴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2)《退休人员审批表》;(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九、单位跨区转移用人单位因工作地迁址等原因,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跨区县单位整体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有关市内迁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手续。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凡不欠费的用人单位,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单位跨区转移业务。

医保补缴新规定2023

2023的医保补缴新规定为: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式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用人单位缓缴期间,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医保断缴的危害1、影响医保待遇享受。医保断缴后,去医院看病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了。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影响生育待遇享受。如果女性职工在生产之前生育保险未缴满1个月或在生产期间出现断缴,则无法享受该月的生育保险待遇。3、影响退休待遇。如果断缴时间过长,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可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保

医保补缴新规定2023

医疗保险是由特定机构强制执行的政策法规。医疗保险补交新规定有哪些呢?企业因筹资困难无法足额缴清医疗保险,可向医保征缴部门签订相关补交协议,在一定期限内补交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补交新规定有哪些?下面是番茄我来为您整理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医疗保险补交有哪些新规定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医疗保险补交新规定一、医疗保险企业补交新规定 1、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企业因筹资困难,不能足额缴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征缴机构与企业签订医疗保险补交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的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签订补交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二、医疗保险个人补交新规定 1、个人补交医疗保险按照停保期限进行补交,此种补交方式比较适合年纪大的职工,参保时间长的参保人员。 2、对于医疗保险缴纳时间不长的退休人员可选择不用补交,直接到医疗保险一次性结算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补交条件 退休人员在退休时医疗保险必须累计缴纳到一定年限后,才可以补交。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5-10年,职工退休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终身保障待遇。 如果职工退休后医疗保险达不到相关规定,补交医疗保险需按照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补交材料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补交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携带资料到征缴窗口办理医疗保险补缴录入手续; 2、用人单位持补缴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3、用人单位携交款发票,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在《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社保部门办理意见栏签字并加盖业务章; 4、用人单位凭盖章后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医保科重新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重新认定年限后,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


北京医保的报销额度是多少?满多少就可以报销?

引言:医疗保险报销额度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而北京医保的报销额度是职工看病是1800元门诊费用报销起付。超过1800元,按照70%报销,住院的话是根据住院级别不同报销比例也有不同,封顶是2万元,每个月住院首次给付,报销额度是1300元,第2次是650元。而且职工医保的报销额度和居民医保的报销额度也不一样。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起付是650元,封顶2000元,住院第1次是1300元,第2次是650元,封顶17万。在医院不同等级医院的报销额度也是有不同,所以对于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会分不同的情况。一、医保医疗保险其实是社保中最有用的保险,医保是国家给我们国民最基础的保险,市面上很多保险都没有像医保一样可以一直续保,一直续保到终老。像北京男性医保缴满25年,女性交满20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一直享受医保的待遇,医保在待病期间也是可以进行投保的,这也是其他保险无法做到的。二、医保怎么使用才最省钱在选择报销的时候,医院的选择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很多地区不是每家医院都可以进行报销的,所以要选择当地定点医院报销。有些人只考虑三甲医院,费用比较高,报销比例也会比较低,在选择医院是综合考虑。还有就是在医保范围内进行用药,因为很多药是没有办法报销的,所以像甲类药品是分可以百分百报销的。三、社保断缴后医保还能用吗社保断缴后最大的影响就是医疗保险了,首先从社保代缴的第2个月开始就无法正常报销医疗费,向账户里之前缴纳的费用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住院的费用就没有办法进行报销了。还有就是连续缴纳社保,报销上限也会提高。

北京医保住院最高报销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报销上限是医保承担的最高限额。 北京市门诊的最高报销限额为两万元,住院报销基础值为10万,再加上住院大额补助的20万,上限最高可以达到30万元。 也就是说,北京的医保最多可以帮承担30万元的治疗费用。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北京医保住院年度报销上限:30万元。起付线:不分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第一次住院1300元起,报销比例:85%起。第二次住院,650元起,报销比例:85%起。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上限:20万元。医保参保条件: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1、申请人未在北京市参加社保登记;2、申请人拥有北京户籍。二、单位参保条件职工参保条件:1、企业已在北京市参保登记;2、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北京市参加社保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法律分析: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金额1800为起付线。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支付比例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21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1000元以下的单项费用将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包括两个方面: 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原先的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 调整了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新政策执行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次政策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大病医保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 北京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自2023年起,北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调整为30404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 市医保局介绍,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调整为30404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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