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证

时间:2024-10-19 19:42:11编辑:阿星

一女子签包养协议后反悔,老板愤怒下报警,法律会如何评判?

这个报警意义并不大。我们现在的包养,往往是跟养小三、二奶等直接关联,成为一种钱色交易的典型。包养协议,这种就是典型以钱建立起来的情感交易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包养女方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善良淳朴的社会风俗,是典型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种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的背后是对我们婚姻忠诚的背叛,是对家庭的破坏,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的挑战。所以这类包养协议在法律上一般是属于无效性协议。包养协议一旦在法律上无效,那女方就没有获得包养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种直接的后果是,男方一旦起诉要求返还包养费,那法院是有可能会支持。这样一来,女方是典型的赔了人,钱也没捞到。可能有的人会觉得不公平,毕竟女方已经付出了,承担了,那不是给男方占尽了便宜。其实不能这么讲。毕竟这种包养行为本身就不是我们所提倡,是我们所允许的行为。如果我们今天一旦在法律上支持女性获得费用,那就是支持了这种包养行为。法院裁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行为指引和价值导向。一旦我们支持女方,那必然会有人效仿。我们不予支持,也就是希望女方也不能因为钱而选择被包养。包养是不道德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谴责,特别是包养一方,过于不道德,享受了女色后反目不认,太过分,这种人是小人,很多还装伪君子,是没有底线的人,交友、选合作伙伴、交易伙伴等都要注意喽。这种被包养的同志也是道德观、价值观严重歪曲的,也是活该,但相比较而言,从最朴素的角度看,最后赔了自己又失去了钱,相当不值,应验了那句话,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希望那些想吃软饭的同志引以为戒,耗子尾汁吧。特别是不要去破坏他人婚姻,包养还不如赠予,既使赠予,如果是包养人夫妻共同财产,那也是得不到的,就像那位被郎咸平“白玩”了的空姐一样。建议将包养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对包养人和被包养人的人身不进行处罚,但对包养人支出的包养费用作为违法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一般包养人是强势一方,制度不能鼓励包养人占了便宜后反而可以要回支付出去的财产,这样是一边倒地支持强势一方“白玩”还可以获得财产,法律保护或者惩罚失去了应有的平衡性,至少也要让包养人付出违背公序良俗应有的代价。对于有配偶出轨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出轨(包括包养)的,我一直提倡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这种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行定罪判刑,以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利,也遏制目前此类严重的乱象。

包养朋友生的小孩怎样去申请手续

  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需向当地门提交资料审核资质,办理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  在取得门发放的收养证之后,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收养的子女上户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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