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落户上海

时间:2024-11-03 04:40:37编辑:阿星

上海特殊人才落户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在本市内注册的单位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并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
1、博士学历学位或者高级职称。
2、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或列入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3、本市重点产业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二年:
1、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投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
(四)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三年:
1、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以上的高管,已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
2、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个人所得税累计到100万元的高管或科创人才。
(五)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五年:
1、在本市重点领域中担任高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3、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上海特殊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上海特殊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如下:1、在上海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且在单位中已经工作达到五年以上;2、符合上海特殊人才引进量化标准中的12条规定里面的任意一条。特殊人才,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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