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欠债还钱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欠债还钱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 诉讼时效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三、借款期限未到期可以起诉吗不可以起诉到法院的。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别人借钱给你,本来就没有义务,不是非得借给你不可。借给你是情分,不借你是本分,谁也不亏欠你什么。
真诚的人,对借钱给自己的人心存感激,即使当牛做马,吃糠咽菜,也会努力还债,否则终生心不得安,甚至临死也会嘱咐儿女替己还钱,所谓“父债子还”。
遗憾的是,有的人在借钱时就打算只借不还,甚至自己已腰缠万贯了,也不还钱,还理直气壮,心安理得。殊不知,人生在世,利来利往,情聚情散,核心就是一个“诚”字。人可以无钱,但不可无诚,无诚则无信,无信则不立。
试看,哪个长久顺畅平安者,不是以诚走天下、以信立世间?欠债不还,伤人伤己,也损后代之福分,消后代之运势,遗患无穷。
请珍惜借钱给你的人,感恩借钱给你的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一种笼统而概括的说法,其背后既蕴含着深沉的法律理念、伦理,也有内在的、未表述出来的逻辑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债不仅要合法有效,而且能够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当债处于此种正常的、无瑕疵的效力状态时,债权人可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主动履行债务的义务;倘若债权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这身“盔甲”,那么债权的行使将变得无力而被动。比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不能获得法律的强制保护。有些人不禁要问,难道时间能够掩盖对方欠债的事实?欠债也可以不还了?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这个问题着实需要认真解答一番,以消除误解和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债权并不会单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换句话说,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债之关系本身依旧存在,只不过此时的债权权能是不完整的。古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出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考虑,债权人理应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承担应有的不利后果,即诉权则归于消灭,权利人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成为一种自然债。其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古罗马法时期将“债”称为“法锁”,在债消灭之前,债之各方都要受到这把“锁”的拘束。如果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一旦诉讼时效完成,法律将赋予债务人开锁的钥匙,而至于是否运用这把钥匙来解开这把“法锁”,全系债务人自主决定,法律上称这把钥匙为抗辩权。可以说,债务人是否主动行使该项权利,直接决定债权人的请求权能否实现。最后,自然债对当事人亦有拘束力。欠债还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主动还钱;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然可主张债权,债务人也可行使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在自然之债下,倘若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或者是根本不知道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主动还钱或作出愿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受领或寻求法院的强制保护,债务人则不得反悔或者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诉讼时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