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人体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经贸部门,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其采购、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 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下,省人民政府建立医药储备制度,保障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
医药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经贸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对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药品流通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销售凭证和资料,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应当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第十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剂型、规格、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第十一条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等内容。
药品采购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尘、防鼠等措施储存、运输药品,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条件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过期、被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储存、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
海峡西岸城市群的最新进展
2010年11月30日,我国第五大岛、福建第一大岛平潭岛跨海大桥平潭海峡大桥建成通车。平潭海峡大桥是福建省第一座真正意义上的跨海特大桥,项目起点于福清市东瀚镇小山东,跨越海坛海峡, 经北青屿,终点至平潭娘宫,全线长4976米,其中桥梁长3510米。平潭县与台湾新竹相距仅68海里,是祖国大陆与台湾相距最近的县。平潭海峡大桥的建成通车,将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永久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等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处理规定。作为基层药监执法部门,接触的案件是具体的、特殊的、现实的,经常会出现执法依据只有监管要求但没有具体罚则,或者罚则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强等情况,特别是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般只是警告、责令整改、通报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有力的处理处罚规定,经常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和表面,给基层执法造成很大难度。较之目前已出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极大地补充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对药品使用环节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具备了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一部贴近基层、贴近现实,适合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型规章,具体有以下几项突出特点。处方药在药房能买到吗?1、一般大药店是有处方药的,但必须拿着医生开的处方,没有医生开的处方,一般是不可以私自卖给你处方药的,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2、中国正在逐步推广“必须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规定”,在还未强制执行这一法规之前,专家建议,患者在进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事先咨询医生,或向药店的药师进行用药咨询,尽量避免擅自用药所酿成的大祸。法律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这就为医疗机构落实处方管理制度戴上了“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