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账务处理

时间:2024-11-17 20:40:59编辑:阿星

建筑业营改增账务处理?

  问题一:哪些是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等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
  问题三:建筑服务增值率的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答: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问题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没有进项抵扣,怎么办呢?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五: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呢?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六: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确定销售额?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问题七:提供建筑服务有哪些税收优惠呢?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题八: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题九: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问题十:我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如何做会计分录

2016年5月1日后全面营改增了,新准则:工程施工合同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1.“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履约成本。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2.“合同结算”科目,(1)本科目核算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工程施工合同涉及与客户结算的对价。(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①合同结算—价款结算,a.本科目反应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b.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借:“应收账款”科目,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c.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d.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②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工程施工合同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二)施工合同账务处理流程: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借:合同履约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2.确认计量当期收入并结转成本,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合同履约成本,3.结算合同价款,(1)借:应收账款,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广告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广告公司账务如何处理 ??一、小规模广告公司是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但是只有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款项才能扣减,支付给试点地区纳税人的款项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抵扣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营改增”试点后,广告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如下(举例说明):某广告公司,2014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广告公司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方法:1、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03×3%=29126.21元。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1000000×3%=30000元。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9126.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126.21借:管理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00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00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求营改增后小规模广告公司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等,谢谢!

“营改增”试点后,广告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及会计分录如下(举例说明):某广告公司,2014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广告公司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方法:1、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03×3%=29126.21元。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1000000×3%=30000元。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9126.2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126.21借:管理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00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30000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再也不是只有3%了,而是有两种:3%和5%,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和5%(原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六)、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七)、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八)、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二)、其他服务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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