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必雄判什么刑?
法律分析:
被告人别必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别必雄的人物履历
1979.07--1982.08湖北农学院农学系学习;1982.08--1984.02宜昌县农委干部;1984.02--1987.07共青团宜昌县委书记;1987.07--1987.09宜昌县桥边镇党委副书记;1987.09--1990.03宜昌县土城乡党委书记;1990.03--1994.02共青团宜昌地(市)委副书记(1992.03地市合并);1994.02--1997.04共青团宜昌市委书记(期间:1993.09--1996.07湖北农学院农经系函授学习);1997.04--1998.02枝城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1998.02--1998.10枝城市委副书记、市长;1998.10--2002.03宜都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1998.09--2001.06武汉大学岩土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学习);2002.03--2003.01宜都市委书记、市长;2003.01--2003.12宜都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12--2006.03天门市委副书记、市长;2006.03--2006.06天门市委书记、市长(期间:2003.09--2006.06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2006.06--2010.05天门市委书记;2010.05--2011.02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02--2011.03襄阳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市人民政府市长候选人;2011.03—2011.04襄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党组书记;2011.04--2015.01襄阳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5.01--2015.06荆门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代理书记; 2015.06--荆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