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新政策

时间:2024-11-29 22:14:31编辑:阿星

70后养老新政策来了

法律分析:第一个方案,30年工龄可申请退休,这个制度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只要你的工龄达到了30年,养老金缴满15年以上就可以申请退休,当然,如果你不想退休,则还可以继续工作下去,一直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第二个方案,弹性退休制度。就是将男女退休年龄一律规定在60岁,再根据不同的工种,不同的人员,来规定不同的退休年龄,像一些体力劳动者,就让他们在60岁按时退休,像一般的普通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来选择退休年龄,而像机关事业单位的脑力劳动者,则可以申请65岁退休。这样可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来解决延迟退休问题。第三个方案,渐进式延迟退休。这是社科院提出的一种延迟退休方式。虽然也是延迟退休,但是不会搞政策一刀切,通过每年延迟几个月的方式,让大家在不知不觉中,实行将退休年龄往后移。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大家的抵触心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目前情况来看,延迟退休60后、70后将首当其冲,不过,延迟退休是渐进式的,还要有一个10年过渡期。基本上60后、70后受到的影响相对有限。真正65岁退休的人,将是整个80后这一代人开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后养老新政策来了

70后养老新政策是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对从事有毒有害和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的人员,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男性可以在55周岁,女性可以在45周岁提前办理退休;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符合病退的条件的人员,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在70后职工中,1970年,1971年出生的女性,按照相关的政策,70年出生的女职工已经在2020年办理退休,71年出生的女职工将在2021年办理退休,即使是1975年左右出生的女职工,也会在2015年左右办理退休,所以对于这部分职工,不管延迟退休的政策什么时候出台,对于他们都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但是男职工和1975年以后出生的女职工,可能多少会有一定的影响。在男职工中,目前年龄最大的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有9年,最小的还有18年。1975年以后出生的女职工,到现在也只有46岁左右。按照现在的退休年龄还有4年到9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延迟退休的政策在2021年推出,那么对这部分职工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发展规划的建议草案,我国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政策。虽然延迟退休的政策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台,但是信号已经发出了,在十四五期间出台相关的方案,在2035年之前全面开始实行,这是完全可能的。根据相关报道,最近人社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具体的延迟退休改革方案。方案会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验,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文化传统和历史沿革等。由于延迟退休年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人社部在方案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社会各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平稳实施。由此可见,延迟退休离我们真的不远了。【拓展资料】综上所述,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发出了延迟退休的信号,但目前离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有一定的近距离,究竟延迟退休方案的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目前还是未知数,我认为总体上对70后的女性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男性可能还是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是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对于70后职工总体上影响是不大的。


养老金新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养老金新政策

养老保险领取新政策有: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个人养老金新政策

养老保险领取新政策有: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个人养老金的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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