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是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部门吗?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 、仪器设备、环境状 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 级资质和部直属企 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扩展资料: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工程检测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第四条 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总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质主管部门审批。第四章 资质变更第十一条 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
(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第十四条 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检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