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事件起因
2009年6月17日20时36分,据石首市政府门户网站通报,石首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指令: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东岳山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领导和刑警大队报告。技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初检,没有发现身体致命伤。经初查,死者涂远高,男,24岁,石首市高基庙镇长河村5组人,初中文化程度,生前为该酒店厨师。民警对死者所住房间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死者所留一份遗书,遗书的大致内容为自己悲观厌世而轻生,当地警方经现场走访、尸表检验、现场勘查等,排除他杀,初步认定为自杀。民警多次与死者亲属进行了沟通,讲明了为查清死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但遭到家属拒绝。 因亲属对死因表示怀疑,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内,拒绝火化,导致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部分武警被打伤,车辆被毁坏,酒店遭焚烧。
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介绍
2009年6月17日至6月20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发生因酒店厨师涂远高非正常死亡导致的数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骚乱事件。湖北省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已亲赴石首市处置该事件。2009年6月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事态已逐渐平息。停放在事发地永隆大酒店内的尸体已送往殡仪馆,围观群众全部散去。2009年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对2009年6月17日发生的涂晓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依法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
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一审宣判
2009年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对2009年6月17日发生的涂晓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依法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涂晓玉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涂远华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晚8时许,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厨师涂远高(男,殁年24岁)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死者亲属,死者亲属为向酒店索要赔偿,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引起群众围观。在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事件过程中,涂晓玉(系死者堂姐)、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系死者之兄)等人组织、煽动闹事,王俊、童震等人积极参加,堵塞交通,打砸财物,殴打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员共61人受伤;16台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永隆大酒店、疾控中心、笔架山派出所被焚烧、打砸;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晓玉、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涂远高系自杀身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无理要求,组织、煽动群众聚集闹事,王俊、童震等人积极参加,损毁财物,打砸车辆,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涂晓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罪行较轻,犯罪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了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于2009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近200人旁听了庭审,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做了辩护。
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联合调查
2009年6月23日,在石首指导“6.17”事件后续处置工作的荆州市委书记应代明表示:要坚决将“6.17”事件查个水落石出,一要查明涂远高死因。为了防止干扰,案件将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导督办,荆州市公安局成立专班办理案件,请国内最权威的专家主持尸检,把死者死因彻底查清楚,公布于众;二要查明事件起因。查清楚永隆大酒店为什么会发生这件事,涂远高为什么会死;三要查明永隆大酒店背景。由省调查组直接组织调查,查清楚永隆大酒店的所有相关问题。 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通报,通过法医专家解剖、检验、毒物化验、X光拍片等技术方法检验,并结合现场勘察、调查走访的结果,警方认定石首“6·17”事件死者系高坠自杀身亡。经家属同意,遗体已于当日4时许火化,并由家人按当地风俗于9时30分左右入土安葬。据荆州市公安局介绍,公安部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权威法医专家检验发现,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处骨折和内部脏器破裂。死者体内未检出毒物,排除毒物致死。现场勘察中,民警在死者卧室发现一份遗书,遗书中流露出书写者认命轻生,来世报答父母的念头。经湖北省公安厅、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文字检验鉴定,遗书为死者亲笔书写。调查走访中,多名目击者证明事发时听到了现场方向类似重物坠地的声响,随即发现一名男子躺在永隆大酒店门前地面,坠地前没有听见求救和呼喊声。警方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可排除有他人加害的可能。 2009年6月29日,经湖北省、荆州市“6.17”事件联合调查组调查,永隆大酒店承租人已查明,没有发现有公安干警参股经营。据调查,永隆大酒店位于石首城区东岳山路,占地面积198平方米,建筑面积1193平方米。产权所有人张某,石首人,现为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张某将该酒店租赁给谢某等人经营,并由谢某代表合伙人与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永隆大酒店合同,租期三年,继续使用永隆大酒店工商执照经营。此外,该酒店由四名合伙人租赁经营,分别为谢某(女)、李某(女)、张姓两姐妹。合伙人的情况为:谢某,女,石首市一建公司下岗职工;李某,女,石首市环卫局职工;张某(姐姐)为石首市供电公司计量测试所职工;张某(妹妹)为石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所职工。调查发现,这四名合伙人的直系亲属均没有在公安机关工作,没有发现公安干警入股和参与该酒店经营。调查组在调查永隆大酒店背景过程中还了解到,死者涂远高2006年8月在石首市南口镇某酒店当厨师时曾有过轻生行为,此事得到有关方面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