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12-10 23:10:35编辑:阿星

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能行驶吗

您好,中型客车凌晨两点到五点是不可以行驶的。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在道路客运企业应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附加资料:夜间在道路上(高速公路、混合道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必须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带,落地休息,驾驶员要及时提醒车上旅客不要随意走动,照看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需求及时联系驾驶员等。【摘要】
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能行驶吗【提问】
中型客车14座非营运车零晨2点到5点可走高速吗【提问】
您好,中型客车凌晨两点到五点是不可以行驶的。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在道路客运企业应切实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检查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停车休息制度或实行接驳运输,防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附加资料:夜间在道路上(高速公路、混合道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必须就近停靠在安全地带,落地休息,驾驶员要及时提醒车上旅客不要随意走动,照看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需求及时联系驾驶员等。【回答】


国家规定长途汽车晚上一点停车,要停几个小时才可以上路

4个小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扩展资料: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能行驶吗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不能行驶,客车为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形发生,在晚上2点到5点的时间段内是不可以走的,在具有备勤驾驶员进行接驳运输的情形下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即可以被认定为疲劳驾驶。以上内容呢是我为您查阅到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很荣幸能为您解答感谢您的支持谢谢!【摘要】
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能行驶吗【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中型客车晚上两点到五点不能行驶,客车为防止疲劳驾驶的情形发生,在晚上2点到5点的时间段内是不可以走的,在具有备勤驾驶员进行接驳运输的情形下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即可以被认定为疲劳驾驶。以上内容呢是我为您查阅到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很荣幸能为您解答感谢您的支持谢谢!【回答】


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牢红线意识,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道路交通事故也是最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根源,极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当前,正值旅游高峰,人流车流密集,人员流动量大,交通运输繁忙,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期、高发期。各镇和公安、交通、安监、旅游等部门要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道路交通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大检查,坚持杜绝类似事故发生。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松劲懈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严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力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立即专题分析本辖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遏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措施,切实把全县交通秩序暨安全隐患大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监管,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

各镇和公安、交通、安监、旅游等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立即行动起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及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一是清查重点路段交通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道路、事故多发点段,迅速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加大对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事故多发等重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对正在施工的公路要进行全面检查,严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到位。特别对通往旅游风景区道路及景区所在道路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进行系统、细致、全面的排查,对排查出的没有防护栏、防护墩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临崖、傍水、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在未得到有效整治前,及时设立明显提示或警告标牌,必要时派人驻点把守,确保景区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二是清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由县交安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旅游客运、危化品等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动态监控责任是否履行,车辆安全状况是否达标,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是否处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制度,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切实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三是清查重点车辆安全隐患。强化车辆安全性能,深入排查“七类”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督促“两客一危”、校车、旅游包车、农村面包车等企业和车辆所有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暑期结束后,迅速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开展专项检查。四是清查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有严重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分满12分的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曝光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提示相关法律责任,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属企业。

三、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控

各镇和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把警力下沉到路面,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采取过硬措施,持续深入开展“三反一查”暨安全隐患大整治工作。一是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重点路口、人流密集处的警力部署,严格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障。公安、交警、运管、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持续开展城市道路治乱疏堵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当前城市交通秩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突出违法和重大隐患,坚持严管严查常态化,全力消除致乱、致堵、致祸隐患。二是加强国省县道等主干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以治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机动车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控率,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要认真分析交通违法特点和交通事故规律,突出重点时段和路段,科学安排勤务,确保不漏管、不失控。三是加强暑期旅游旺季道路交通管理。目前正值旅游高峰季节,人流和车流量较大,各镇和县交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模式,确保对景区道路特别是双休日、节假日人流、车流高峰期路面的有效监控。尤其要加强通往扁都口景区g227线等重点景区道路的路面监控,采取派驻警力定点驻守、增加流动巡逻密度和频次等管控措施,对进入我县的旅游车辆采取发放安全提示卡和辖区路线图等方式,严把景区入口、出口道路关,对进出入景区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逢车必查,逐人核对,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营运客车违法超员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扩大路面管理覆盖范围。四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发挥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两站一室三员”和农村交警中队的职能作用,严守出村口、乡镇要道口,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检查劝导,重点整治农用三轮电动车载客、货车违法载入、面包车超员以及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集中清理农村道路打场晒粮,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五是加强近期汛期交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气象、交通、运管等部门,加强路况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机制,全力预防汛期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道路拥堵。要根据本地汛情变化及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科学调整勤务安排,强化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交通管控,落实雨天限速、控距、亮尾灯管控措施,严防发生交通事故。

四、加强舆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各镇和县交安委成员单位要坚持开展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氛围。一是加强宣传策划。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曝光”,通过发布新闻通稿、组织随警采访等方式,对终生禁驶人员、多次违法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等,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曝光;
利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客货运车辆、旅游包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点对点信息告知提示,精准推送,有效覆盖。要开展交通安全“大警示”,针对不同路段、不同阶段交通违法和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路段、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要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通过短信平台、微信推送等方式开展对驾驶入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要开展驾驶人“大教育”,通过走进客货运输企业,播放警示教育片,组织宣誓承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各镇通过农村劝导站对辖区内面包车驾驶入、五类车驾驶入进行一次培训,着力纠正机动车超员、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联合共治。要集中通报交通运输安全状况,将重点营运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清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集中通过安监、交通运输部门通报,依据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叠加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要联合约谈,重点监管,挂牌督办。要集中推送违法信息,定期将严重违法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的信息推送征信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推动与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挂钩,借助信用制度提高驾驶人和企业的违法成本。要集中推动安全隐患整治,大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积极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出的隐患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推动隐患整改,努力消除各类道路安全隐患。三是严肃值班值守纪律。各镇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对于因违反值班值守纪律导致信息报送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二)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三)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五)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十)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十一)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十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十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十六)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十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十九)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二十)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二十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二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二十四)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二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二十七)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十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国务院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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