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时间:2024-12-14 18:29:57编辑:阿星

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体现“真实与公允”的一个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要求会计应注重经济业务的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实质重于形式:”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什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X公司没有绝对控股权,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海X公可拥有绝对控股。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A上市公司对上海X公司拥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这种情况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使上海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A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A上市公司应将上海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以上案例表明,现实中实质控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如果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决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即使是第二大股东,也实质上拥有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的编报范围。

扩展资料:
注意的问题:
第一,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
第二,不要过分注重实质而放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十个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原则是对其他十个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被过分强调。
第三,有些企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成粉饰会计报表的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审计人员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注意企业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学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什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x0d\x0a\x0d\x0a  “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x0d\x0a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但“形式”是不是仅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呢?\x0d\x0a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x0d\x0a  “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学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什么?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1、“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首先要明确这里所说的“实质”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形式”则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要完全拘泥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3、 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是统一的,不存在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问题。如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入的设备,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是企业的资产,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对该设备也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和处置权。但在某些个别的交易或事项中,其“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4、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具有分期付款购买出租者设备的性质,而且全部设备款只有在租借期满时才会付清。在租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角度看,租入者并没有完全获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该项资产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租入者,租入者实际上已经行使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入者可以将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举例说明,该怎么说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举例: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X公司没有绝对控股权,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海X公可拥有绝对控股。这种情况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使上海X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子公司。注意事项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的一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我国刚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表示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这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实质重于形式怎么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常见的事项或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或可以合理的确定将会行使该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收入的确认。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而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即重视的是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若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卖方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4、应收债权的转让,如果是不附追索权,那么是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债权的,但是,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还有一些交易或事项是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合并报表的编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商业实质;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反向购买法律上的母子公司与会计上的母子公司位置对调;附有退货条件的销售、委托代销等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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