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4-12-23 03:20:00编辑:阿星

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

写论文前应做好以下两点准备工作第一、选题在进行论文写作的时候,论文标题是非常重要的。论文标题应该切合论文主题,论文标题是论文全篇的线索。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进行写作。第二、搜集信息并写提纲选择主题和标题以后,我们要开始撰写论文的大纲,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写什么论文,我们都需要仔细研究数据,独立进行思考。不要全部引用别人的观点,一定要有自己的思想。论文大纲穿插我们的结构和论文思想。以上两点准备充足后就可以进行论文的初稿创作了。写好论文初稿可以做到以下几点写论文首先要有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和正文和参考文献这六个部分。 1.题目要注意准确、简练、醒目、新颖,可以吸引读者。 2.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要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文章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和每个部分的大概内容。 3.提要要求要短、精、完整,字数可以控制在400字左右。 4.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论文需要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 5.论文正文:(1)正文开头之前要加引言:引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要有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具体步骤为提出论点;用论据和论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得出结论。 6.最后要将参考的文献和一些资料写在文章末尾。

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什么

论文写作技巧:一、写作前 1、要知道在引言中陈述论点。2、用论文的剩余部分陈述理由和证据,使论点得到充分支持。3、考虑一下呈现这些内容的顺序:怎样安排段落之间的结构才是最清晰、最有说服力。二、论文结构安排技巧    1、相似的想法通常应该集中在一起,而不是四处分散。  2、每个段落应该在字体上有区别,比如缩进或在段落之间留出额外的行间距。   3、每一段只应该陈述一个要点。 4、每个段落都可以看作是一篇小短文。以主题句开头,介绍段落的主要观点;进一步解释这个观点; 为观点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释或分析证据; 总结要点,并指出其是如何与整体论点相关联的。 5、每一段都应该使用过渡词或短语连接到下一段。   6、段落的顺序应该符合逻辑,前后一致。   7、一旦同学写好了初稿,试着用一句话总结每个段落的要点。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是一篇论文的骨架和纲领,也是一篇论文的雏形和缩影。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篇1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骞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 了。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   如果把刑事辩护律师跟司法办案机关的博弈比作一场拳击竞技,那么辩护一方就是一个发育尚不健全的小个子,其对手控诉一方则是腰圆体宽的大力士,而且这个大力士还同时充当着裁判者的身份,随时可以叫停甚至把小个子对手判罚出局。这是一个多么“有意思”的场景啊!但这就是当前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现实困境。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已经是中国历史上难得一见的了,在清末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凭心而论,应该说现在己经是中国辩护律师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好时刻” 了。   在科学、经济、法律如此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悲观地看待“大状”们的未来发展前景呢!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会日益重要,刑事辩护的各种体制机制会日益完善,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也会日益提高。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篇2   摘要 3-4   ABSTRACT 4   引言 7-8   第1章 法官释明概述 8-13   1.1 法官释明的含义 8   1.2 释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8-10   1.3 释明性质的澄清 10-11   1.4 释明的分类 11-13   1.4.1 辩论性释明与处分性释明 11-12   1.4.2 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 12   1.4.3 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 12-13   第2章 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13-24   2.1 释明制度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关系 13-17   2.1.1 释明制度与辩论主义 13-14   2.1.2 释明制度与处分主义 14-15   2.1.3 释明制度与诉讼指挥权 15-16   2.1.4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平等原则 16   2.1.5 释明与程序参与原则 16-17   2.2 释明制度具有重要法律价值 17-21   2.2.1 公正价值 17-19   2.2.2 效率价值 19-20   2.2.3 社会价值 20-21   2.2.4 权利保障价值 21   2.3 法官释明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21-22   2.4 法官释明可以防止诉讼中遭遇突袭 22-24   第3章 我国法官释明的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24-34   3.1 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 24-26   3.1.1 释明制度能够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4-25   3.1.2 释明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5   3.1.3 释明制度制度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25-26   3.2 我国释明制度的立法评析 26-30   3.2.1 法官释明的立法梳理 26-30   3.2.1.1 立法中的应当释明 26-28   3.2.1.2 立法中的禁止释明 28-30   3.2.1.3 释明的其他规定 30   3.3 我国法官释明的司法实践探索 30-31   3.4 当前我国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 31-34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想 34-42   4.1 法官释明的基本原则 34-36   4.1.1 公开原则 34   4.1.2 中立原则 34-35   4.1.3 适度原则 35   4.1.4 同等原则 35-36   4.1.5 个案释明原则 36   4.2 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36-37   4.3 释明的行使主体 37-38   4.4 释明的内容 38-39   4.4.1 举证的释明 38   4.4.2 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释明 38-39   4.5 释明的方式 39   4.6 不当释明的救济措施 39-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篇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论文提纲的写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篇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论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为例)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规范业主概念中的问题   2.1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1 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2 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界定的不足   2.2 物权法业主概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   3.1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完善   3.1.1 明确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性质   3.1.2 完善我国物权法业主的概念   3.1.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衡量业主概念   3.1.4 从业主概念看业主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3.2 我国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的完善   3.2.1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性质与概念   3.2.2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3.2.3 物权法业主团体不成立的问题   3.2.4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一:车贷险三类纠纷的法律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诈骗的案件   涉嫌贷款诈骗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诈骗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法律方面论文范文二:法律文化理论研究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方法/步骤撰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至于是写简单提纲还是详细提纲,关键在于文章的难度、长度和客户的意见。查找资料毕业设计论文。写论文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资料的查找。论文质量的好坏,跟资料的好坏也有很大的关系。 先通过搜索引擎找到这些网站,然后再在这些网站上查找自己需要的资料,这是一种方案。找这类网站,简单的用“论文”做关键词进行搜索即可论文格式。论文格式大同小异。但是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很多院校对整个工作看得很重,我们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认真仔细的完成每一个细小的工作。这关系到论文的最后一关 。4论文修改。论文写出来以后,由于本人的知识和能力所限, 论文的修改在所难免, 在这里,我还想谈一点个人的体会是,找一位导师或者是学者将自己的论文给其指导,提出意见,按照意见来进行修改。

上一篇:中国知识产权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