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在我国《公司法》第38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